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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孙某与某健身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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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孙某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健身私教课程服务。后由于疫情闭店及私教更换等原因,孙某中断了健身活动。再后来由于经营原因,某健身公司变更了经营场所,同时将经营范围由女性塑形健身更改为男女混合健身。2022年2月初,孙某与某健身公司负责人李某取得联系,要求某健身公司全额退还剩余的课时费10000元。李某称其健身合同已经到期,虽然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当之处,但只同意退还孙某50%的课时费。双方经多次沟通仍无法就退费事宜达成共识。2月某日,孙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调委会协助解决。

【调解过程】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为全面了解情况,妥善调解纠纷,调解员立即电话联系某健身公司负责人李某核实情况。李某对孙某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告诉调解员,公司只同意退还50%的合同金额,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孙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即使由于疫情原因闭店了一段时间,但恢复营业后,公司也已相应延长了合同的终止时间,目前双方合同确已终止;第二,在合同履行期间,虽然发生了孙某的健身教练怀孕休产假、公司场地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但期间也有孙某突发腱鞘炎从而不能锻炼等情况,因此孙某未能上完课程不仅有公司的原因,也有孙某自身的原因,况且公司也曾与孙某沟通过更换教练的问题,但孙某不答应;第三,对于孙某的要求,公司并非不愿退款,只是根据公司规定,只能按照剩余课程折算价款50%的比例进行退款。

根据孙某和李某反映的情况,调解员了解到了问题症结所在,随即组织双方于2月某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会上,孙某表示,之前签订合同时,其特地向客服人员询问过关于合同上所标注的合同期限,客服人员明确回答,此项约定仅为了合同的完整性,实际私教课程并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公司负责人李某也认可此说法。另外,孙某指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主要是疫情闭店和场地更换,且后来公司招收男性学员,与其当初订立合同时初衷不符。因此,某健身公司以合同超过期限为由只退还50%剩余课程费于法无据。

调解员指出,由于孙某和某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口头上对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了新的约定,公司负责人对此也进行了追认,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以私教课程结束为止而非合同载明的期限,某健身公司所说“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缺乏事实支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纠纷中,某健身公司更改了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而孙某选择该健身公司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健身公司营业位置离其家距离近,场地变更给其运动带来了诸多不便;且吸引孙某订立合同的关键因素还在于该健身公司只招收女性学员,现将范围扩大至男性学员,可见某健身公司的变更已不符合孙某与该公司的约定,且不符合双方合同订立的目的。因此,某健身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孙某提出的退款诉求,调解员又进行了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某健身公司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孙某具有法定解除权,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同时,调解员还指出,孙某在某健身公司的消费属于预付款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作为经营者的健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孙某要求退回预付款应当被支持。

听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后,李某认识到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可能还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随即表示同意根据孙某诉求退还剩余课程的预付款。孙某也表示不需要某健身公司额外赔偿,只要马上退还其剩余费用即可。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沟通协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孙某与李某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孙某与李某同意解除健身合同。

2.李某返还孙某剩余课时费共计10000元。

3.纠纷双方就此事件再无任何争议,今后无涉。

李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履行调解协议,该起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快速得到化解。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几年,预付式消费盛行,各种充值卡、会员卡花样繁多,部分商家打着预付消费折扣力度大的名号,吸引了不少群众进行预付式消费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有一定的优惠力度,但风险和隐患却层出不穷。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由于出行和场地等诸多条件受到限制,不少预付式消费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无从实现。同时受到疫情的影响,一些商户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预付卡也得不到兑付,由此引发一系列预付式消费纠纷不断增多。本案中,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顺利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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