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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王某某与孟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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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孟某系上海某大学在读学生。2021年11月某日下午,王某某与孟某在校区公寓内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被打耳光数十下,其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了解到,双方因王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辱骂性文字内容引发纠纷,故发生肢体冲突。3日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要求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件委托上海市杨浦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持调解。调委会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此纠纷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的辅导员联系,了解双方的家庭、个人情况和纠纷过程,建议在学校层面对两位学生开展教育引导,为纠纷化解打下基础。两方辅导员表示,事情发生后,两人均第一时间到达纠纷现场,疏散围观学生,分别把两人带回办公室进行教育安抚,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目前王某某状态不佳,经常旷课逃课。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分别与王某某和孟某进行了电话沟通。王某某在电话中表示,其与孟某系大一同班同学,因感情要好所以选择居住在同一寝室,在大二分系时,虽然选择了各自的专业,但双方并没有搬离原先的宿舍,后因一些琐事双方有了矛盾,也为该起纠纷的暴发埋下了导火索。该起纠纷发生后,王某某表示,自己除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外,心理也受到了创伤,自己在校园公寓内被打,不少同学看到了整个过程,觉得十分丢脸。现在经常感觉全校同学都会嘲笑她,已经没有脸再去学校上课。对此,调解员首先对王某某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和鼓励,引导王某某走出内心的无助和恐惧。

后调解员与孟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孟某表示,其与王某本是很要好的同学,但因性格不合产生了矛盾。纠纷发生前,孟某看到了王某某在朋友圈辱骂自己的内容,情绪十分激动,冲动之下便打了王某某。调解员在与孟某的沟通中感受到了孟某对此事的后怕,及因冲动对王某某造成身体伤害的悔意。

在了解到双方的意愿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是大学在校学生,调解员还请双方当事人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到场,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纠纷。

调解当日,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让双方开诚布公地提出各自的想法和诉求。王某某的辅导员表示,其与王某某家长就此事已联系过,其家长认为王某某脸部受伤,且心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提出孟某需向王某某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而孟某的辅导员表示,孟某的家庭并不富裕,并且蒋某了解到,是王某某先在朋友圈发布辱骂孟某的言语,所以才导致孟某情绪激动,虽然孟某及其家长对王某某也心有歉疚,但无法接受10万元的赔偿诉求,仅愿意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诉求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见状,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劝导。孟某表示,本起纠纷是王某某先挑起的,老师们却将所有过错归咎于自己,感到十分委屈。调解员表示,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辱骂性言语的行为显然是不对的,但孟某选择采用暴力行为解决,不仅方式错误,且造成王某某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违法行为。孟某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孟某造成王某某轻微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调解员表示会协商出一个合理的数额。

随后,调解员与王某某沟通,首先明确此次纠纷的产生不是孟某单方面的责任,其如有不满可以与学校的老师、辅导员反映,而不应该通过网络攻击对方。名誉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孟某也会因其发布的侮辱性的内容受到心理伤害和名誉损害,调解员希望王某某可以换位思考,认识到此次纠纷中自身行为存在的问题。

对于赔偿金额,调解员希望双方以法律依据为标准,并从今后的校园生活长远考虑,维持同学情谊,再调整一下各自主张。经双方协商,孟某同意赔付王某某5.6万元。

最后,调解员与两方辅导员和班主任一起,与王某某和孟某一起面对面谈心,引导两人正确看待问题,今后以积极的心态度过大学生活。辅导员和班主任表示也会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班级氛围,让校园舆论尽快平息,减少对两人的后续影响。两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孟某针对殴打王某某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向王某某道歉;王某某对其在朋友圈发布有关孟某的辱骂性质文字的情况,向孟某道歉。

2.经双方协商一致,孟某赔偿王某某总计5.6万元。

3.双方承诺以后和睦相处,相互不会再有任何辱骂打架等冲突行为,不对此有报复对方的行为。

4.此案作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经回访,孟某已支付赔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正确有效的调解好校园纠纷,对学生的成材、校园和谐至关重要,此类纠纷处理妥善与否,对当事人的学校生活、身心健康,甚至今后的工作及生活都会产生影响,故调解员需要谨慎对待。

本次案件调解成功主要归结于以下方面:第一、校方在纠纷发生当时妥善处理,学校老师第一时间介入,安抚双方情绪,照顾学生情绪,为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打下了基础;第二、调解员在与校方充分沟通、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在跟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过程中注意聆听,语言表达上充分尊重学生,避免一味说教,赢得学生的信任;第三、化解矛盾同时,从学生长远的身心健康考虑,注意当事人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学生今后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学习生活,取得良好的化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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