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顾某与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顾某与林某某于2013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林某甲由母亲顾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林某甲独立生活时止。2022年初,顾某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前夫林某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双方协商不成,顾某向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优先处理。经了解,抚养方顾某无固定职业且无固定收入,而林某某系一家企业的管理层,收入稳定。林某某认为,林某甲年仅10岁,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成本低,800元每月的数额已足够,且其每月均按约准时支付,故拒绝增加抚养费。调解员经研究认为,林某某和顾某在2013年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每月800元抚养费,符合当时生活水平,但9年来物价上涨较多,800元确实已经不能满足子女教育、生活需求。调解员决定着眼于情理角度开展调解。
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首先,调解员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林某甲年纪尚幼,顾某根据其生活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具体数额是多少,可由双方共同商讨。
顾某提出,2013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近年因为疫情失去了固定收入来源,平时靠父母接济,以做家政为生。离婚时林某甲尚年幼,日常支出主要用于奶粉、看病,目前虽然学费不高,但林某甲在宁波某艺术实验学校就读五年级,为了保证学习质量需要参加各类艺术活动,多年来首次报了课外班学习美术,即使其尽力缩减开销,花费仍旧不少,并且,林某甲处于发育期,需要保障营养均衡。顾某列举了从2021年开始每月的支出明细,显示除美术学习班费用外,其他日常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已远超出了每月1600元。顾某举证,2013年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3309元,2021年宁波的社会平均工资是79133元,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都大幅上涨,原有的800元抚养费已远低于林某甲的生活成本。林某某则认为,协议离婚时,顾某应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有明确认知,自己每月都按时履约,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现在又因为孩子读书、身体健康和物价上涨等原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违背了诚信原则。林某某还提出,其已重组家庭,也需要抚养孩子,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听完双方陈述,调解员指出,夫妻关系的终结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调解员强调,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调整需考虑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非一成不变。首先,客观上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顾某通过举证已证明每月800元抚养费确实不够。其次,林某甲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父母都不希望看到因经济因素影响孩子学业提升、身体健康。再次,林某某担任企业管理层,顾某无固定收入,双方经济差距较离婚时更大,即使林某某另建家庭,也需要承担对林某甲抚养义务,要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保障其身心健康。
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解,林某某表示,其实自己一直对林某甲存有愧疚之心,没有在身边照顾她长大,也愿意适当提高抚养费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按照林某某的每月收入水平估算,抚养费金额应为1200元至1800元之间。此时,调解员征询顾某,是否能基于林某某较好的纠错态度,考虑到他需兼顾重组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适当降低抚养费诉求。顾某思考片刻,提出可将抚养费金额降低至1200元每月,林某某欣然同意。就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2年1月,顾某和林某某订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1.自2022年2月起至林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林某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
2.双方于协议达成当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经回访,林某某每月按时按约向顾某支付抚养费,当事人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多年因抚养费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同类纠纷,尤其是支付抚养费一方重组家庭后,该类矛盾往往更难调和。调解此类纠纷,面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调抚养费的情况,调解员可以引用上述法条,依法依情依理说服当事人。其次,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本案中,顾某所举证的都是林某甲日常必需开支,调解员综合考量了未成年人需求和父亲林某某的现状,提出适当上浮抚养费数额的建议,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必要需求。最后,对于此类纠纷,除了解决抚养费的争议以外,调解员还应提醒双方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在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加强对子女的陪伴与关爱,让孩子能够身心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