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王某与郝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业余爱好羽毛球。2022年3月某日,王某、郝某某与另外两人在鹤壁市山城区某羽毛球馆组队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王某与郝某某一队。在比赛过程中,郝某某未留意到已奔跑至自己后方的王某,导致羽毛球拍重击在王某面部,王某面部红肿充血,并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损伤导致王某两颗门牙脱落。随后王某通过种牙等方式进行治疗,治疗费用约为10000元。王某多次与郝某某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无果。2022年3月某日,王某和郝某某共同前往鹤壁市山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委派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经过,随后前往比赛现场,对羽毛球场地情况及当日的视频监控进行了细致的查看。同时,调解员认真学习了羽毛球比赛规则,并对事件发生时的现场群众进行走访,对案件的经过进行了基本还原。随后,调解员将双方约至调委会开展“面对面”调解。
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对向双方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权利义务。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郝某某表示,对方击球后,王某为了救球,越界来到了属于自己负责的后方,由于自己注意力完全集中在羽毛球上,并未注意到王某的位置,而自己作出击球动作后,才发现羽毛球拍已击中王某面部,导致事故发生。郝某某认为,该起事故应为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与王某系好友,朋友因自己受伤,愿意支付一定的医疗费以表歉意。王某对此进行反驳并表示,郝某某作为队友,应时刻关注到自己的位置,但其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对方大力击球,致使自己两颗牙齿被郝某某的球拍击打脱落,对自己的健康和形象都造成一定影响,郝某某已构成重大过失,应由郝某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王某和郝某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郝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后,均对上述说法表示赞同。
随后,调解员结合前期的走访,认真梳理案情并将矛盾焦点进行了归纳:郝某某对王某的受伤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需明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总结的争议焦点表示认同。
调解员结合当日其他参赛者表述及监控显示的实时录像画面,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当日羽毛球赛过程较为激烈,郝某某扣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运动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而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显示,当日郝某某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郝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王某最终表示接受,但同时又进一步提出,即使郝某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
关于本纠纷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问题,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理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均衡实现各方的民事利益,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和原则,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由接受劳务方承担的补偿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而本纠纷并不具备前述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所以对王某有关公平责任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说理下,王某最终对调解员的分析表示接受。
随后,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表示,郝某某与王某系多年球友,平日时常相约打球,关系不错,双方也并无历史积怨,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友好解决问题,重拾友谊。郝某某当即表示,自己虽然无法律责任,但对于王某的受伤,心里仍感内疚,愿意在一定范围内对王某进行补偿。调解员和王某均表示赞同,并对补偿金额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郝某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补偿金1500元;
2.此纠纷一次性解决,郝某某向王某支付补偿金后,王某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郝某某提出索赔要求。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并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并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本案中,王某作为多年参加羽毛球比赛的运动爱好者,对于羽毛球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调解员通过前期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还原案件客观情况,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调解员在厘清本案的焦点后,分别做双方工作,释法明理,有理有据,逐步解决双方的矛盾,最终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