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梁某某与张某甲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某(女)系临沂市沂南县某村村民,张某甲系梁某某长子。2019年村里拆迁,梁某某分得安置房一套,在办理领取安置房钥匙手续时,张某甲让梁某某在自己提前写好的授权委托书上按手印,领走了安置房钥匙并进行了房屋装修。后梁某某得知实情,找到张某甲索要安置房钥匙,张某甲称房子是父亲生前留给自己的,与梁某某无关。双方协商不成,遂产生纠纷,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21年3月,梁某某到沂南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梁某某的申请后,立即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取得联系,在张某甲同意调解后,调委会正式受理此纠纷,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向双方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及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调解员首先开展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得知,梁某某与前夫张某共育有三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次子张某乙因精神智力障碍走失多年。1997年张某因病去世,梁某某带着当时年幼的张某丙改嫁他村,而已成年的张某甲因与母亲梁某某有矛盾未跟随其到新家庭生活。梁某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在本村拥有房屋一套,自梁某某改嫁后,该房屋一直由张某甲居住。2019年,张某甲所在村面临整体拆迁,梁某某与前夫张某共有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安置房登记在梁某某名下。安置房建好后,张某甲写下了授权委托书并找好见证人让母亲梁某某在上面按手印,随后张某甲拿着梁某某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到村委会领走了安置房的钥匙并进行装修。梁某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张某甲是在自己不识字、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领走了安置房钥匙,双方就安置房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
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到村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张某甲认为,拆迁前宅基地上的房子一直由自己居住,且进行多次修缮,母亲梁某某和三弟张某丙没出一分钱,而且自母亲梁某某改嫁后也从未在本村居住过,现在这套安置房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梁某某则认为,虽然自己改嫁后没在村里居住过,但房屋还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也没有把这套房子分给长子张某甲的意愿。眼见双方由争论变成争吵,情绪开始激动,调解员随即转变调解方式,将双方适时分开。
理清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和法律关系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做双方工作。面对张某甲,调解员首先从亲情出发,指出张某甲和母亲梁某某感情生疏,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甲一直对母亲梁某某改嫁心存意见,从孝道出发,张某甲应该摒弃之前对母亲的误会,主动和母亲来往。其次,调解员指出,张某甲私自领取安置房钥匙的行为是不妥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价值较大的财产,张某甲还有其母亲和兄弟,况且没有遗嘱或协议指明安置房归属,张某甲必须经过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才能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调解员向张某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安置房中属于继承的部分,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张某甲想要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其母亲梁某某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在听取了调解员的一番劝说解释后,张某甲认识到自己私自领取安置房钥匙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会主动赡养母亲,但鉴于与母亲梁某某多年来隔阂较深,张某甲委托调解员做其母亲梁某某的思想工作。
随后,调解员向梁某某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指出,虽然张某甲取得安置房钥匙的方式不妥当,但张某甲始终是其亲生儿子,母子俩的血亲关系是割不断的,况且张某甲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儿子因为尚无婚房,现在仍未结婚,作为母亲也应体谅张某甲的难处,而且该房屋一直由张某甲居住,如果张某甲取得该安置房,能有效改善其家庭环境,对其儿子的婚姻也有益处。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梁某某最后同意将拆迁安置房给长子张某甲,但要求张某甲必须支付20万元补偿款。
调解员向张某甲转达了梁某某的补偿要求,张某甲表示,这套拆迁安置房市场价也就30余万元,支付20万元现金补偿款,不仅不合理,而且也超出了其支付能力,希望调解员能与母亲梁某某再沟通,适当降低补偿款数额。
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推进,调解员找到熟悉张家情况的村委会主任共同参与调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调解员指出,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存在矛盾与误会,但毕竟是母子关系,要本着家庭成员之间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纠纷,并再次对张某甲以欺骗方式获得安置房的行为提出批评。张某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向其母亲梁某某诚恳道歉,并表示多年来与母亲疏于联络,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感觉很惭愧。调解员随即向梁某某指出,现在与张某甲不在同村居住,但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角度,都需要张某甲履行赡养义务,即便目前有张某丙在身边照顾,但两兄弟共同照顾会让其晚年更幸福。听了调解员的劝说,梁某某也重新审视了多年来与张某甲的母子关系,表示只要张某甲真心诚意待她,支付5万元现金补偿款即可配合其办理安置房更名过户等手续。对于此要求,张某甲当场表示同意。张某丙对张某甲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异议,并表示要和大哥张某甲密切往来,共同赡养母亲。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调解工作顺利完成,一家人重拾亲情,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张某甲支付给梁某某5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梁某某同意将安置房过户给张某甲,并配合张某甲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3.张某甲履行赡养义务,两家人时常走动。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员却将家务事处理得很好。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做好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解员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张家种种矛盾和安置房分配标准,并对所有矛盾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问题由繁化简;二是调解员思路清晰,及时找准争议焦点,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同时对每一个争议焦点依法依规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方案,引导双方由僵持走向和解;三是善于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节奏,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及时将当事人由“面对面”转到“背对背”,找准最佳调解时机。通过对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解读,在亲情、感情上引起共鸣,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