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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赵某某家属与某幼儿园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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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在清丰县某幼儿园就读。2022年3月某日,该幼儿园教师李某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活动期间,因幼儿拥挤打闹,赵某某不慎摔倒,导致右眼上侧受伤。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通知赵某某家属,并协同家属将赵某某送至濮阳市某医院治疗,赵某某住院10天后痊愈出院,留残余伤疤。赵某某家属与幼儿园就赵某某的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赔偿赵某某住院期医疗费9890元以及赵某某家属误工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经与双方沟通,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的主要焦点在于认定责任性质,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根据矛盾焦点,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制定调解方案。为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决定首先从事故责任方入手,做通幼儿园的工作。

调解员找到幼儿园负责人,园方负责人提出,在孩子出教室之前,领队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也及时通知了家长并第一时间将赵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对此,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幼儿园组织室外活动,尽管带队老师在活动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但未能维持好秩序,未能预见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错,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听了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幼儿园虽有责任,但对孩子的伤害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孩子的伤情也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幼儿园愿意承担责任并与家长协商,但对50000元的高额赔偿表示难以接受。

取得幼儿园的积极态度后,调解员对赵某某家属展开调解工作。赵某某家属认为,赵某某入园意味着自己已经将赵某某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职责,因此,家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调解员告知赵某某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未成年人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不管赵某某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赵某某的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该承担合法合理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不是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此外,孩子意外受到伤害,家长心疼孩子可以理解,但要根据孩子受伤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索赔,否则即使走法律途径,法院也要经伤情鉴定程序,赔偿金额可能离预期更远,通过走访医院得知,孩子的伤情已经治愈,虽留有伤疤,但程度并不严重,医生表示,幼儿身体恢复能力较强,日后应该能够完全恢复,不构成伤残。调解员向赵某某家属表示,自己将与园方再沟通协商,但是也提醒赵某某家属不能漫天要价。赵某某家属听了调解员的劝导,表示认可,并与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计算了赔偿金额。经计算,赵某某住院期间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医疗费9890元,父母的误工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8110元,合计18000元。

调解员再次与幼儿园负责人协商,劝说幼儿园负责人要以诚恳的态度与当事人尽快进行沟通。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各自都做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某幼儿园同意赔偿18000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某幼儿园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用及家属误工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0元;

2.双方事后各不追究其他责任。

经回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协议已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为幼儿受伤,家长情绪特别激动,坚持索要50000元高额赔偿,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责任性质,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和诉求,面对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告知园方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促使当事人平和心态,正确对待矛盾争议,最终,依法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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