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荣县次某与索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聂荣县某乡村民次某与邻村男子索某系恋人关系,2017年1月,次某发现怀孕后,多次要求索某承担责任,索某表示自己已经结婚,不会为此负责。2017年10月上旬,次某产下一名女婴巴某,并要求索某支付抚养费,索某再次表示拒绝。次某随即向乡政府寻求帮助,乡政府建议次某向聂荣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委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查阅卷宗及实地走访的方式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在保持恋人关系时均未婚,次某系双方分手后发现怀孕,不存在破坏索某婚姻的情况,在道德上无过错,本纠纷调解的关键点在于劝说索某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厘清思路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确认了调解时间及地点。
2021年2月下旬某日,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次某家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一开始,次某及其家人情绪激动,不断责骂索某。调解员立即安抚次某及其家人的情绪,并表示会尽力帮助其解决纠纷。待次某情绪稳定后,索某首先表示,次某自作主张生下孩子,自己不应为此负责,况且自己现在已经结婚,更不可能给任何补偿。次某听后,情绪再次激动,调解员随即安抚次某的情绪,并采用了背靠背的方式单独劝导索某。调解员向索谋表示,次某目前的处境有其自身原因,但巴某毕竟是其亲生女儿,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分上,都应该承担起责任。索某思考后表示,此事还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自己要确定巴某为自己的亲生女儿后,才考虑支付抚养费。调解员听后立即将索某的疑虑告知了次某及其家人,次某表示自己确定巴某是索某的亲生孩子,索某听后依旧对此有疑虑,调解员建议索某与次某做亲子鉴定,用证据说话,次某立即表示同意,并希望索某在确认巴某为其亲生女儿后,能够承担起相应责任,索某表示同意。
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于第二天到相关医疗机构做了亲子鉴定,半个月后,双方当事人得到鉴定结果,证实了巴某为索某的亲生女儿。调解员得知此消息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第二次调解的时间地点。
第二次调解如约进行,调解员决定主要采取普法说理的方式调解此纠纷,重点劝说索某承担起相应责任。调解员首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法律上,索某有义务承担巴某的抚养费。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索某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并表示需要询问妻子的意见。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了索某妻子,其表示知道此事,索某私下与其沟通过。调解员建议索某妻子来调解室参与调解,其表示同意。
索某妻子来到调解室后,调解员表示,法律规定索某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抚养费的协商上需要询问其意见,索某妻子表示同意。在协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给付时间时,调解员告知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由于索某无固定收入,在参照了索某的总收入后,双方当事人计算出索某应一次性支付6万元抚养费。索某妻子当即表示,不同意支付6万元,最多3万元。调解员随即向其强调了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支付标准,以及次某养育孩子的辛苦,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索某妻子思考后表示同意6万元的抚养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索某分期支付巴某的抚养费6万元,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3年的11月1日支付2万元给次某。
2.次某承诺今后不阻拦索某探望女儿,双方承诺不再因抚养费一事产生纠纷。
2022年4月,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了回访,了解到索某已按约定于2021年11月向次某支付了2万元抚养费。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很多新增社会问题的出现正在不断冲击、挑战着传统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 “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非婚生子女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人数的逐渐增多,对部分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而且易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谨慎对待非婚“同居”“一夜情”“婚外情”问题,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维护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