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李某某与何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天津市南开区居民李某某在其居住小区遛弯时,被同小区居民何某某饲养的宠物犬咬伤。事发次日,李某某要求何某某随其去医院做检查,并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营养费用,但何某某认为在事件发生时李某某未表明自己受伤并请求赔偿,故拒绝了其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某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了李某某,并指派了一名对该社区比较熟悉的调解员调解该纠纷。调解员在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联系到居民何某某,在征得其同意后,和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和地点。
调解当日,调解员首先请双方分别叙述案发经过和各自主张。李某某称,事发当天其正在小区内遛弯,一条没拴绳的泰迪犬突然从花池中冲了过来,在受惊躲避过程中,她摔在地上并被狗咬伤了小腿,狗主人何某某赶到后,才用牵狗绳套上了狗,将她扶起并不断道歉,李某某见对方态度诚恳,加之当时身体也没有受伤的感觉,就没有过多责备,让何某某带着狗离开了,但回到家后李某某开始感觉身体不舒服,被咬的小腿也出现了青紫症状,其子看到母亲伤势,听其讲述了被狗咬伤并摔倒的经过后,认为母亲年事已高,这次受了惊吓及摔伤,也许会影响到身体健康,商议后便决定找狗主人何某某,让她对该事件负责,陪李某某一起到医院检查身体,在从邻居处打听何某某的联系方式后,李某某通过电话与其沟通,请其陪同到医院检查看病等事宜,却遭到何某某拒绝。李某某认为,何某某对狗看管不力造成自身损害,应陪同其一起去医院做检查并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何某某称,因自己家的泰迪犬是小型犬,事发当天遛狗时,解开了狗绳,放狗跑进了小区内花池,而泰迪犬体型较小,没有将李某某撞倒的冲撞力。李某某摔倒也有冬季穿着衣服比较厚、行动不便的原因,且其只看到李某某小腿的裤子有破口,并没有发生流血破皮的情况,李某某被其扶起后能正常行走。何某某认为,没有必要再大费周章跑到医院去检查。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及意见后,调解员指出,何某某饲养宠物犬,应尽到管理义务,不能妨碍干扰他人。对此我国有关法律和天津市地方法规均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李某某已年过八旬,虽腿脚不便,但也不会无缘由摔倒,是何某某遛犬时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放任其宠物犬乱跑所致,二者有一定因果关系。《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十九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根据规定,业主在户外遛狗要系牵狗绳,何某某违反相关规定,让狗随意在小区内活动,导致冲撞了老人,该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对老人受伤存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纠纷中,李某某没有过错,何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不能以当时老人未追究为由而逃避责任。调解员提出,希望何某某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带着老人到医院做检查,如果老人身体没有大碍,双方也都能放心,而且何某某与李某某住在同一个小区,如若处理不好,难免伤和气,影响社区和谐。
经调解员的劝说,何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次日一早就带李某某到社区医院检查,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调解员则劝导李某某,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相互体谅,不要为了此事影响双方关系,李某某表示同意,双方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何某某陪同李某某到社区医院检查身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事后经回访,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医院检查完毕,李某某身体并无大碍,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犬来增添生活乐趣,随之因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疏于管理,妨碍和影响他人生活,甚至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之所以能调解成功,在于以下两点。一是调解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了将案件发生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结合,使当事人了解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二是调解员具备良好的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尤为重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律宣讲的同时,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放下戒备心理,打开心结,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