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孙某某与刘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孙某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将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孙某某,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800元,付款方式为付二押二,并约定了 “如租客违约,押金不予退还”的合同条款。
2021年9月初,租赁合同未到期时,租客孙某某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租房,向房东刘某提出提前解除租约。9月底,孙某某搬离了涉案房屋,双方终止履行合同,但之后就退还押金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均未果。
随后,孙某某通过“法院-司法局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在线申请调解。经智能调解系统处理,该案派发至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当即指派调解员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求了双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开始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租客孙某某告知调解员,他在得知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租房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房东刘某,一开始刘某应允退还押金,因此他积极配合房东看房转租,并按时交还房屋,但一切都交接后,房东刘某却以要与家人商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后续更是拒接电话、拒绝沟通。
房东刘某则表示,租客孙某某在提出提前解约时,确实曾表达过希望其退还押金的意愿,刘某为了让孙某某配合看房和交房,因此回答得比较含糊,但实际上从未明确答应之后会退还押金,同时,刘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在综合了双方的描述后,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理清调解思路,认为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押金退还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孙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二是孙某某与刘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押金是否等同于违约金,孙某某能否不予退还。
围绕着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进行了法律检索。首先,孙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违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孙某某提前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针对租房押金是否等同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押金并非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必须要件,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约定。租房押金不必然等同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押金的作用在于当房东的物品被损坏可直接从押金获得赔偿。但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押金赋予违约金的作用,此时押金等同于违约金。结合本案,在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如租客违约,押金不予退还”等条款,表明合同双方认可将押金视为违约金。
在明晰纠纷焦点并检索法律条文、梳理法律关系后,调解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租客孙某某一再坚持自己既然已经提前告知解约,房东理当退还押金,而且房屋迅速转租,房东实际损失不大,他不应承担押金损失。而房东刘某则认为,租客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调解员及时介入,并决定调整为“背靠背”调解。首先,调解员耐心劝导租客孙某某,即使其提前告知解约,但从双方协商解约的相关聊天记录来看,房东刘某并没有明确答应退还押金,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押金的处理变更了原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且即使积极配合房东转租,对房东未造成严重实际损失,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房东有理由不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而是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孙某某支付违约金,因此房东不退还押金是合理合法的。通过调解员多次摆事实讲道理的沟通,孙某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并适当降低了心理预期。孙某某表示其不再坚持要求退还全额押金了,而是希望房东考虑到他独自一人在上海工作的处境,能够酌情退还部分押金。
随后,对于房东刘某,调解员通过聊家常等方式与刘某建立了良好的调解关系。通过耐心的劝解,调解员使刘某认识到在解约时因为双方沟通的比较含糊,使租客产生误解认为可以退还押金,从而引发纠纷。租客在提出退租后积极配合看房,大大缩短了房屋空置期,房屋及时得以转租,实际发生的损失小于两个月押金的金额。调解员鼓励刘某换位思考,考虑到孙某某作为外地人来到上海工作的难处,理解孙某某退还部分押金的诉求。通过调解员一番劝说引导,房东刘某态度逐渐软化,并表示之前自己态度强硬,主要是由于孙某某明明违约在先,却理直气壮要求退还押金的态度,现在孙某某既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了,他愿意酌情退还部分押金。 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并就退还金额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刘某和孙某某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1.刘某同意退还孙某某房屋租赁押金1800元。
2.孙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3.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当事人孙某某收到退还的押金后非常激动,表示自己打工租房不易,拿回部分押金缓解了经济一时的窘迫,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房客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针对住房押金是否为违约金,需要结合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判断,建议房东与租客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明确,以免事后产生争议。
本次纠纷能够调解成功,与调解方法的恰当选择密切相关。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分析矛盾焦点,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需求,敏锐地洞察到矛盾的源头在于口头约定不明造成了双方的误解。其次以耐心细致的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从而达成互相理解,是本次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依托法律法规,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