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朱某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某日清晨,朱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区内散步时,被迎面而来的大黑狗咬住左大腿致伤。该狗系小区内张某家饲养。发生此意外后,张某的妻子陈某立即开车送朱某去医院打针,因该狗属于大型犬,因此伤印面积大而深,经医院认定达到三级暴露,需要注射狂犬病毒人体免疫球蛋白。张某当时在外地工作,故朱某每次打针都由陈某陪同支付医药费。
朱某治疗的近一个月期间,陈某都通过微信与其保持联系,对赔偿事宜也进行了商讨,朱某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0000元,而陈某认为自己已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最多愿意再赔付5000元,因当时双方商谈不能达成一致,且陈某在孕期即将临产,于是告知朱某后续的赔偿事宜由丈夫张某与其进行沟通。朱某在两次拨打张某电话无人接听后,便向上海市奉贤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该纠纷时,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并约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参与调解。三天后,双方如约来到调委会,调解员首先倾听受害人朱某的陈述,朱某表示此事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为被狗咬时受到了惊吓,他现在每次听到狗叫就紧张,晚上也休息不好,自己为此还去进行了相应的心理治疗,目前正在接受药物治疗,后续还需要进一步治疗。此外,自己现在上了年纪,由于受到腿伤的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乱,以前自己每晚都要去跳广场舞健身,现在因为伤痛已经很长时间没有锻炼了。同时,由于伤口非常深,十分影响美观,自己后续要去进行皮肤修复美容,这无疑还要再花一笔费用,因此,朱某希望张某能赔付自己10000元,以作一次性了结。
调解员询问张某对此事的看法,张某表示,自己由于之前在外出差,所以一直由自己的妻子陈某陪同朱某就医,张某对朱某的伤情表示抱歉,但是陈某已经承担了朱某全部的医疗花费,并且愿意支付朱某5000元的补偿,而朱某却漫天要价,在与陈某沟通时用词难听,导致陈某作为孕妇情绪受到影响,目前仍在医院安胎。因此张某表示自己最多只能支付陈某5000元。
眼看双方就赔偿的金额难以达成一致,面对此僵局,调解员选择采用背对背的方式逐个击破。调解员先与张某进行沟通耐心细致的向其讲解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家饲养的大型犬因未戴嘴套造成朱某受伤,且朱某并无主动接触、逗弄犬只的行为,张某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朱某有权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花费。同时,调解员指出,在沟通过程中朱某的用词可能存在不当,但张某也要体谅其因为遭受伤痛而生气的心情。
张某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并承诺要换位思考,体谅朱某的心情。接着,调解员又与朱某进行沟通,指出陈某在知道朱某受伤后在孕期仍坚持接送朱某就医,认错态度值得肯定,劝解朱某在维权时也要稳定情绪,好好沟通。在调解员的劝解下,朱某认识到了自己沟通时的用词不当,表示之后在与张某沟通时会加以注意。
调解员又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后,最终张某同意赔偿10000元,但要求朱某为其用词不当向陈某赔礼道歉。朱某表示同意,并向陈某表达了歉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张某一次性支付朱某后续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10000元,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朱某向张某妻子陈某进行慰问沟通,赔礼道歉;
3.朱某在张某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后,就此事不再向张某提出任何诉求,此纠纷就此作一次性了结;
4.当事人不再申请司法确认。
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赔偿款支付情况,双方表示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宠物全面注意、防范的管束义务,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宠物伤人是被侵权人挑逗、故意挑衅造成的,主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尽到了管理义务,且被侵权人受伤这一加害结果,系被侵权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爱狗人士出门遛狗应牵狗绳,大型狗要戴嘴套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