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王某某与张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临颍县某村村民张某某在自家宅基地院墙外公共道路上私自圈划宽约六十公分区域土地并设置木板隔离用于种植蔬菜,造成邻居王某某等村民来往出行不便。王某某多次同张某某商议,要求其拆除障碍物,但均遭到张某某拒绝。双方由此引发矛盾,且有矛盾激化升级趋势,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介入调解无果后将本纠纷转至某乡人民调解调委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乡调委会接到报送信息后,第一时间委派调解员通过电话了解案情,同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进一步掌握纠纷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该村两委干部,确认了张某某所占道路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这一事实,并详细了解矛盾纠纷过程。随后,调解员分别找到矛盾双方进行沟通。王某某表示,自家与张某某为多年邻居,共用一条道路,张某某在集体用地上垒木板种植蔬菜导致通行道路变窄,影响自己开车出行,张某某应立刻将违法隔板全部进行拆除,将道路恢复原状。张某某则表示,虽然自己占用的道路为集体用地,但门前道路足够宽敞,邻居王某某认为影响车辆通行,是其自身驾驶技术不佳导致,不应把责任归咎于自己。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刻组织双方前往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首先对双方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调解原则,纪律及回避事项,接着展开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结合前期调查的情况,调解员指出,张某某所侵占的土地为集体用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按照村委会的规划,该片土地的用途为村内部道路,供村民集体使用,张某某在明知该土地为集体用地的情况下,还侵占该土地,私自设置木板等硬隔离物用以种植蔬菜,该行为系违法行为,且已影响到邻居日常出行,理应及时拆除,恢复原貌。
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张某某思想上逐渐出现松动,但张某某也表示,村内其他村民也存在上述情况,若村内其他村民不进行整改,自己也不会主动进行整改。村里谁家院墙外的地谁负责管理是当地的风俗,像张某某私自占地这种情况在本村确实系普遍现象。调解员继续从情理出发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指出,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多年邻居,平日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双方也并无历史积怨,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同时,调解员也结合村民普遍“爱面子”的心理向张某某建议,可以待到晚上村中人员外出活动较少时,再将障碍物拆除,降低村中其他人员的关注度。对于张某某提出的其他村民的类似情况,调解员表示,随后会向村委会提出建议,进一步进行处理,但首先需要张某某对该问题有深入的认识,并积极进行纠正。通过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张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达了纠正错误的意愿,最终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调解意见,按照调解员建议的方式拆除私自在道路上设置的隔离物,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调解员也向王某某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若张某某仍不及时拆除隔离物,村委会有权对张某某侵占村集体用地的行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邻居王某某也有权主张排除妨碍。
随后,调解员又在现场向其他围观村民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倡议村民吸取这起纠纷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各自违规占用公共用地行为,共同营造友善和睦的邻里关系。现场村民纷纷表示认可。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张某某三日内将占用院墙外公共通道木板等隔离物进行清理,不再占用公共道路,也不再影响邻居王某某的正常出行;
2.张某某与王某某握手言和,消除隔阂,双方今后不得再侵犯对方合法权利,不得再因为该纠纷发生争执,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村里也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开展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的整改工作。
【案例点评】
邻里关系和睦,基层和谐稳定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表现。在该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坚持矛盾纠纷抓早抓小,积极介入调解,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以案说法等方式及时消除村民隔阂,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调解目的。在处理纠纷中,调解员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有效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使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