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陈某甲家属与陈某乙家属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甲和陈某乙二人是就读于南平市延平区某中学的同学。2021年9月下旬某日,陈某甲将陈某乙骗至自己家中,对其实施伤害霸凌行为。事发后,陈某乙的监护人郑某报警,某镇派出所立案侦查,因陈某甲未满14周岁,也未对陈某乙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不予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某镇派出所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启动“公调对接”机制,将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委托移交某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中,调解员多次前往某镇派出所和当事人家中,向派出所民警、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了解案发情况。因此案是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份及事件性质的严重性,调解员决定联合派出所民警及中学校长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对陈某甲监护人吴某和陈某乙监护人郑某单独进行沟通。
调解初期,调解员首先向陈某甲监护人吴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到管理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作出欺凌同学的行为,监护人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这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并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孩子犯了错,监护人就必须担起责任,对受害者及其监护人有个交代。吴某听后进行了反省,表示是由于自己平时工作忙,疏于对孩子的管教才导致了此事的发生,以后会加强对陈某甲的管教,防止类似的事再发生,并同意在能接受的范围内对陈某乙进行赔偿。
因陈某甲的伤害侮辱行为导致陈某乙身心受创,陈某乙母亲郑某不满陈某甲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故对调解员介入调解心存抵触,称陈某甲监护人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陈某乙受到的创伤,只想让陈某甲接受法律制裁。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这种情绪,调解员决定先以安抚为主,采用情感共鸣方式,逐步使郑某情绪稳定下来,同时提醒郑某当务之急是先保护好陈某乙,在此期间一味地追究责任很可能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应该及时去医院做必要的身体检查以及进行心理干预治疗。与此同时,校方也表示会特别留意陈某乙今后在校内的表现,加强对陈某乙的心理疏导,随时与监护人进行沟通。
鉴于现阶段郑某对与对方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一事较为抵触,调解员决定循序渐进,借助多方力量做其思想工作。在案发后的一个多月中,调解员和校方频繁与郑某进行沟通,通过电话或者实地走访的方式了解陈某乙近期生活情况、治疗情况等。待陈某乙情绪趋于稳定后,又邀请郑某到某镇调委会,进行再一次调解。调解员向郑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现在公安机关已经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既然在行政处罚部分无法深究陈某甲的责任,那么可以在民事赔偿上方面争取自己的权益。
经过多方努力,最终郑某态度逐渐转变,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调解员同校方一道将双方当事人邀请至某镇调委会进行商谈。调解员向郑某详细说明,由于陈某乙身体所受创伤属轻微伤,并未达到轻伤,故民事赔偿部分主要以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等为主,根据此类校园欺凌案件的法院判决,法院可支持的精神抚慰金范围基本在1000到20000元之间。郑某听后认为难以接受,要求吴某至少要赔偿30000元。但吴某表示,郑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10000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与校方便分别对双方展开“点对点”调解,一方面让郑某认识到应当依法索赔而不是漫天要价,同时也要考虑吴某家庭的实际赔付能力。另一方面对吴某进行劝说,表示陈某甲的行为对陈某乙不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造成了心理伤害,应适当增加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和校方的不断努力,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监护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甲监护人吴某一次性向陈某乙监护人郑某赔偿陈某乙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后期治疗费、康复费等计12000元;
2.陈某乙监护人郑某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陈某乙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郑某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郑某自行决定,后果由郑某自行承担。
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影响其身心发展。同时,施暴学生若没有得到及时教育,很可能会走入违法犯罪的歧途。镇调委会与派出所灵活运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同时积极联合学校等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调解工作,认真分析本案症结,坚持“对症下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达到了“1+1>2”的效果,派出所和学校的参与提高了调解的工作效率。
另外,本案使用的调解策略得当,因为案情敏感且极易因调解不当引发不良影响,更要求调解员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引导其平复情绪,冷静、理性地思考问题。本案中,调解员恰当地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依法调解是基本原则,调解员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找到矛盾纠纷点,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与此同时充分考虑施暴者家庭的实际赔偿能力,做到情、理、法相统一,最终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由于青少年身心正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进而出现诸如此案的暴力事件发生。因此,普及法治教育,预防校园暴力,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和谐、快乐、安全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