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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崔某与韩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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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韩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弄的房屋出租给崔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租金9500元/月,采用押一付三的方式,且在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均由房屋承租方支付。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且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崔某向韩某预先支付了6月至8月的房屋租金。中介公司则向房东韩某收取了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价款作为中介费。

2021年8月,崔某向韩某继续支付了9月至11月的租金。2021年9月末,崔某由于工作变动,要前往异地长期居住,便根据合同约定向韩某提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向韩某支付一个月(10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韩某退还其剩余一个月(11月)的租金。韩某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沟通无果。

2021年10月,崔某遂向上海市黄浦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为全面了解情况,妥善调解纠纷,调解员立即电话联系韩某进一步核实。韩某告诉调解员,其不同意崔某的要求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在与韩某签订租赁合同时,还有另一个人也想租房,但其考虑到先来后到,还是将房屋租赁给了崔某;第二,虽然在崔某提出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但是其中一个月租金被中介公司收取,一个月租金崔某要求退回,相当于在只收到四个月租金的情况下,自己又要再次缴纳高昂的中介费出租房屋,损失太大;第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崔某没有遵守这项约定。因此,韩某主张,崔某的租赁时间应至10月底,加上违约金,其无需向崔某退款。

根据韩某所反映的情况,调解员了解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询问双方意见后,于2021年10月某日组织韩某与崔某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考虑到韩某与崔某的情绪都较为激动,不宜直接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听取双方陈述。

韩某强调,当初两人除了约定违约金赔付外,还明确约定过,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现在崔某于9月末提出终止合同,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10月末。再加上崔某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正好是两个月的房屋租金。其无需退还租金给崔某。另外自己之前通过中介公司出租房屋,已经交纳了一大笔中介费用,现在崔某提前解除合同,自己再通过中介重新出租房屋,又要再交一大笔中介费。此外,自己出租给崔某的是精装修的房子,而崔某在居住期间,却对房屋的内部环境造成了破坏。如要继续出租,就需要重新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也要由崔某承担。

崔某则表示,其在9月末告知韩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已搬出了租住的房屋,房租应计算到9月底。在与韩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其也同意按照合同中约定进行赔付。之前其预先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实际租住一个月,违约金赔付一个月,那么韩某应向其退还剩余一个月的租金。对于韩某提出的中介费问题。崔某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那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韩某所说的中介费与装修问题与其无关。

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韩某与崔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为提前一个月告知,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10月底。同时,对于韩某提出的重新装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对房屋的破坏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在使用所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的正常消耗。因此本案中,韩某无需再退还崔某租金,而崔某也无需对屋内损耗进行赔偿。

崔某听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认可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但内心仍然难以接受,崔某认为,其已经于9月底搬离,再多收其两个月房租,实在让其难以承受。调解员表示理解崔某的不易,也表示可以向房东韩某进行沟通协商,适当减少其支付金额。调解员向韩某解释,崔某已经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让其寻找新的租客,再收取一个月租金已经远远高于造成的损失,建议韩某作出适当让步,不要再让房屋空置到10月底,增加损失。韩某三思后认可了调解员的建议,在调解员的多方劝导下,纠纷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沟通协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韩某与崔某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韩某退还崔某一个月租金9500元;

2.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未结清水电费400元从退还的租金中扣除;

3.纠纷双方就此事件再无任何争议,今后无涉。

韩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协议,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快速得到化解,租赁双方都表示非常感谢调解员的帮助。

【案例点评】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纠纷双方如何理解合同解除及其产生的违约金的问题。调解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成功劝解双方平息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通过释法明理的方式,使双方形成了正确的认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除了合同,既让韩某可以尽快重新出租房屋,也让承租方崔某快速取回租金,从而降低了双方的损失,顺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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