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与上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与上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王某某委托某代理机构拍到了上海市私家车沪牌上牌额度后,同年6月与上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0月交车。自9月下旬起,王某某眼看车辆交付时限临近,却迟迟收不到提车讯息,便多次通过微信和上门的方式催促公司销售员赵某某尽快交付车辆,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要等待。过了10月约定的交付期后,王某某仍然没有接到提车通知,便向公司发去催告函,要求公司尽快履约,但赵某某均以“芯片短缺,厂家无法交付”予以答复。

随着私家车沪牌上牌额度最后的有效期限日益临近,王某某多次与赵某某沟通无果后,遂于2021年12月某日来到上海市普陀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热情接待并认真听取了王某某对本案纠纷的缘由介绍及解决纠纷的具体诉求。王某某称,上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无法依约履行销售合同,已构成事实违约,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双倍购车定金共计2万元。

听取王某某的诉求后,调解员立即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书面查证并经双方确认:1.买方所购车价为人民币32万余元(含购车定金1万元),购车合同上盖有公司印章和双方签名,合同真实有效;2.合同约定卖方交付车辆时间为2021年10月;3.合同约定卖方如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车辆,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定金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4.王某某向公司发去的催告函;5.王某某与公司销售员赵某某之间的微信来往记录;6.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某按购车合同约定支付给公司1万元定金的凭证。

调解员随即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征得其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于12月某日下午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现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戴某某出席调解。戴某某按规定向调解员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材料后,首先对该公司未能在购车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车辆交付给王某某表示了深深歉意,但同时表示,造成购车合同违约并非公司责任。戴某某称,公司也非常想按时履行合同,但因新冠疫情导致世界性的汽车芯片短缺,致使汽车生产厂家无法正常供车。一年以来,该公司接收该类车辆订单达112辆,但实际正常交付不足10%,大量订单被顾客取消,原本该类车辆是公司的盈利重点,但现在已成为亏损大户,所以公司也是汽车芯片短缺的实际受害者。与此同时,戴某某提出希望通过调解,能让王某某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并承诺一旦车辆交付,将为王某某提供延长保修期等免费服务项目,以弥补因公司违约对王某某造成的损失。

王某某表示,因芯片短缺造成汽车生产困难已从媒体上有所了解,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虽然可以理解,但芯片短缺问题早在年初已经出现,商家本应当预见签订购车合同的风险性,并及时予以风险预警和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因此,造成此次违约纠纷,责任全在商家。更让王某某气愤的是,公司销售员赵某某竟在微信中表示如果愿意多付3万元,就可以办理加急提车手续,这纯属是欺骗消费者。王某某还提出,上牌额度即将过期,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双倍购车定金共计2万元。

调解员仔细聆听了纠纷双方的陈述后,进行了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起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某已按购车合同约定支付了足额定金,卖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车辆,现在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王某某要求该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具有法律依据。

随后,调解员又单独对王某某做工作,指出芯片短缺是客观因素,因此购车合同不能按时履行不完全是销售公司一方的过错与责任,希望王某某能理解销售方的难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各让一步,化解纠纷。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王某某表示愿意放弃之前部分诉求。调解员趁热打铁,便组织纠纷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和纠纷双方心平气和交流,双方达成解除购车合同,公司返还王某某1万元定金的调解方案。同时,为不耽误王某某的车辆上牌,双方还商定由王某某在公司在售车辆中任选一款车,并按照优惠价格出售,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某日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某与公司的购车合同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

2.公司返还王某某1万元定金,公司不再承担原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3.公司为王某某另行购买小客车提供便利并协助王某某办理新车上牌等手续。

调解结束后一周,调解员通过电话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回访。公司代表表示已将应返还的钱款打入王某某的指定账号,王某某表示已经收到了钱款,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作为新冠疫情的主要连锁反应之一,全球芯片危机导致了许多汽车品牌的多个工厂停产、减产。本起纠纷调解过程中适逢某汽车品牌“换芯门”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时期。

在本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查证,在确认造成此起纠纷的成因后,通过对纠纷双方的释法析理和耐心细致的劝导,取得了纠纷双方的信任,奠定了此起纠纷调解成功的基础。同时,调解员在客观情势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本着为企业解困、为消费者解忧的调解原则,劝导纠纷双方各让一步,为纠纷双方争取到了双赢的最大利益。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