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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马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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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上午,张某某在普陀区某小区清理建筑垃圾,为图省事,没有直接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小区建筑垃圾指定堆放点,而是先堆放在了某号楼门口,打算把楼上的建筑垃圾都搬下来后,再一起运送至建筑垃圾指定堆放点。当日下午,在该小区工作的马某某途经该小区某号楼门口,被张某某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绊倒,右手手掌被建筑垃圾刺伤,血流不止。随后,马某某立即前往普陀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最终马某某右手手掌缝了一针,并打了破伤风针,共花费医疗费680元。

随后马某某找到张某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680元。张某某觉得马某某的赔偿诉求过高,认为其走路未注意观察路况,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而且也未必是因建筑垃圾造成的摔伤。

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多次未果,2021年11月某日,马某某来到普陀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纠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耐心倾听并详细记录马某某的陈述,同时向马某某表示,会秉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尽力帮助化解其与张某某之间的矛盾纠纷。

为全面了解纠纷的事实情况,调解员首先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马某某途径事发地时,边走路边低头玩手机,随后被堆放在走道上的建筑垃圾绊倒。

调解员又来到事故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该小区某号楼门口现仍有建筑垃圾违规堆放。随后调解员在该号楼内挨家挨户查找,最终在该号楼某室发现仍在清理建筑垃圾的张某某,经沟通,张某某同意接受调解。

经调查,该号楼门口的建筑垃圾确实是张某某堆放。调解员告知张某某,建筑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的堆放点,现由于张某某随意把建筑垃圾堆放在该号楼门口,且未放置任何安全标识,导致马某某被建筑垃圾绊倒而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当调解员把马某某受伤的经过告知张某某时,张某某否认马某某的受伤与自己有关。

见张某某情绪激动,调解员首先安抚其情绪,随后向其播放了监控录像,通过释法说理、耐心劝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告知张某某,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区域,该行为是有过错的,给通行行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马某某提出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看到张某某情绪有所缓和,调解员进一步劝说道,其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是造成马某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希望其能积极配合调解。张某某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之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随后调解员立即召集纠纷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对张某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指正,提醒其尽快将建筑垃圾搬运至建筑垃圾指定堆放点。张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向马某某表达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会尽快清理掉走道上的垃圾。但在损失赔偿金额上,双方仍有较大分歧,张某某坚持认为马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帮助双方达成一致,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采取了“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进行劝解。调解员先单独与马某某进行沟通,强调张某某现在也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也已道歉,希望马某某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一下己方在该事件中的过失。事件发生时的监控显示,马某某在事件发生前走路过程中玩看手机,未能观察注意行进路途的路况,自身对行走过程中的安全亦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马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听完调解员的一番法理解说,马某某意识到自身存在的疏失与过错,表示接受调解员的提议,同意承担部分责任,降低赔偿要求。

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共识,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约定:

张某某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支付给马某某医药费500元。

事后,张某某立即把堆放在事发地的建筑垃圾搬运到建筑垃圾指定堆放点,一场因建筑垃圾违规堆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违规堆放建筑垃圾未尽安全责任,受害人行走未注意观察路况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接到调解申请后,通过查看监控、实地调查,查清事情的真相,找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当事人,随后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通过法、理、情多角度与张某某进行沟通,让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讲述,不断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在“面对面”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调解员能准确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避免矛盾升级,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同时运用过往的调解经验与法律规定,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努力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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