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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陈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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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方)与张某某(女方)二人自由恋爱,于2020年4月举行订婚仪式。陈某某按本地风俗给付张某某礼金18.3万元、新娘服装费5.3万元整以及黄金若干。后在共同生活中,张某某发现陈某某手机中存有其前女友不雅视频,无法接受,要求与陈某某解除婚约,陈某某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张某某退还全部的礼金以及其他物品,张某某不同意,要求陈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3月某日,陈某某向永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立即进行走访,深入二人家中调查了解整个事情的原委。张某某表示,之所以提出解除婚约,主要原因是在陈某某的手机上发现其与前女友的不雅视频,实在是不堪入目,且是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后,自己无法接受这样的丈夫,对于陈某某一方提出的返还全部彩礼及其他物品,张某某表示,自己家里也办了订婚宴,花费不少钱,男方所给的衣服钱也已经拿去买了礼服,这些都是不能退还的部分,同时,自己之所以提出解除婚约,主要是男方的过错导致,且退婚对女方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男方理应赔付精神损失费。陈某某则表示,订婚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结不成婚,那就要退还全部彩礼。

调解员多次奔走于两家之间,因前期双方沟通不畅,两家矛盾越发激化,都不愿再见面协商。面对这种局面,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此次纠纷原委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

2022年3月某日,陈某某、张某某及双方家属来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宣读了调解纪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劝说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各退一步的原则友好协商,随后向双方进行了相关的法条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指出,鉴于双方只是根据本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陈某某一方提出的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此次解除婚约是由于陈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退婚一事对张某某影响较大,并且男方所给付的礼金中,一部分已经用于订婚仪式无法退还,因此希望双方能够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协商具体退还礼金的金额。双方对调解员的法律释明和建议表示认可,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气氛越发紧张。调解员见此情景,果断将双方分开安排到不同的房间。首先,调解员通过摆事实、引法律、讲道理,向陈某某一方指出,女方提出解除婚约主要的起因是男方在与女方恋爱后,还与他人保持两性关系,显然存在过错,女方因此不同意全额返还礼金可以理解,希望陈某某做出让步,表示歉意和诚意。随后,调解员告知张某某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扣除已经花销的金额后,应该返还彩礼,对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伤害,例如引发精神疾病、不幸事件等,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张某某不属于此类情形,希望其降低要求,双方各退一步,争取尽早解决问题,尽快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在多次沟通之后,双方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赞同,并就退还的具体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3月某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张某某同意在扣除已花销费用后,退还礼金共计15万元给陈某某,订婚时双方所交付黄金全部退还给对方。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及双方父母签订的婚约作废,互不相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对方生活。

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随后各自交还了订婚时对方所给付的金手镯、金项链等物品,现场清点现金15万元交还给陈某某,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于双方订婚后欲解除婚约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因基层普遍存在订婚以及彩礼等风俗习惯,此类问题在基层较为常见。要成功调解此类纠纷,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多是要真正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顾虑,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可以共同接受的妥协点,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既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终较为圆满地化解本起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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