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连某某与滕某某、韩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连某某雇佣滕某某为其运输建筑材料,由于工作量大,滕某某经电话征得连某某同意,邀请韩某某一起运输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韩某某不慎被散落在地的高压电线绊倒,触电导致右手臂肘部受伤,经住院治疗后,韩某某右手臂留下残疾,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韩某某与连某某、滕某某就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某日上午,连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在征得滕某某、韩某某同意后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查现场,连某某及其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首先安抚其情绪,并对各方当事人分别展开调查了解情况和诉求。
韩某某称,自己在和滕某某运输建筑材料时,其中一车辆发生故障,需将车辆开出工地送维修厂。两人商议后,滕某某掌控车辆方向盘,韩某某在后面推车,车辆行进过程中,韩某某不慎被散落在地的高压线绊倒并触电,经救治后仍留下残疾。韩某某认为自己是为连某某运输建筑材料中受伤的,连某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责任,而滕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没有认真细致的观察提醒,也应对其受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护工费在内的等共计182933.2元。
连某某认为,韩某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但受伤原因是由于自身没有观察到地面的电线,自身存在过失。作为雇主,可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韩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无法接受。
滕某某表示,韩某某受伤是因为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导致被地上的高压线绊倒,自己当时在集中注意力开车,没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工地上的情况,韩某某作为在地面观察的人,应当更能注意到危险,韩某某应当为个人过失承担责任。
了解基本事实和各方诉求后,当天下午,调解员到工地调取该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某医院调取韩某某的病例,了解事故发生及韩某某受伤治疗有关情况。根据以上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分析认为,各方对纠纷事实没有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和具体赔偿数额,纠纷解决的关键是依法划清责任,引导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第二天上午,调解员首先与连某某面对面沟通。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韩某某与连某某构成劳务关系,且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作为雇主应当对韩某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韩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调解员又做滕某某的调解工作。指出,在法律关系上,滕某某与韩某某同是雇员,不对韩某某的伤情承担责任。但在情理上,本次事故是因为滕某某与韩某某协商的推车事件中发生的,从道义角度可以适当给与赔偿。在调解员告知了滕某某因果关系后,滕某某也表示,愿意从情感上尽自己的能力,给予韩某某10000元的补偿。
最后,调解员就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从法理和情理角度与韩某某沟通。首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韩某某推车时未看清地面,韩某某本身承担一定的责任,韩某某对此表示理解。其次,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确定。”另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726元/年进行计算,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为87452元。根据您住院治疗的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一级构成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经过核算总的赔偿金额为伤残赔偿金87452元、医疗费56481.2元、误工费(3个月)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8000元,共计171633.2元。
当天下午,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心平气和的交谈。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意愿公平合理的划分了责任,经协商滕某某支付韩某某10000元,剩余161633.2元由连某某承担70%,韩某某自行承担30%,连某某、滕某某表示统一按照调委会的意见来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至此,此案得到公平圆满的解决,连某某、滕某某、韩某某均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韩某某、滕某某、连某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协议签订之日,连某某一次性向韩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3143.24元。
2.协议签订之日,滕某某一次性向韩某某支付10000元。
经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委会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责任划分不同,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进而影响到最终的调解结果。调解此类人身损害的纠纷,稍有怠慢和疏忽可能会激化矛盾。调解员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找准突破点,打破僵局,做到分析合理、处理果断,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