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董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与董某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二次车)》,合同以融资租赁形式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内某租赁公司拥有车辆所有权,36期价款支付完毕且董某无违约情况下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董某。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上旬某日至2022年7月上旬某日,董某每月8日前支付车款3800元,合同项下车辆已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交付董某使用。董某自2020年1月上旬某日起就已经欠付月付车款,也不主动归还合同项下车辆,属严重违约,故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将车辆收回,截至起诉之日,董某尚未交纳应付月付车款及违约金。某租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支付车辆占用期间未付租金10513.3元、违约金29260元等诉求。法院认为本案适宜调解,为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及时解纷,特委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中旬某日,调解员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阅全卷,尤其是主要证据材料《汽车买卖合同(二次车)》。调解员与某租赁公司代理人电话联系,询问其调解意向及诉前协商结果,得到某租赁公司同意调解的答复后致电被告,董某称自己是加盟某平台的网约车司机,由于缺乏一次性购置营运车辆的经济条件,所以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车辆,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意不景气,收入微薄导致断供,但是车辆已经还给了某租赁公司方,前期还支付了20%首付款。调解员将董某的说法转述给某租赁公司核实相关案情,某租赁公司称虽然现在车辆已经归还了公司,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归还车辆前董某还需要补缴占有使用车辆期间拖欠的租金。
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终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二次车)》后,某租赁公司按约向董某交付了其指定的车辆,董某应当每月8日前支付租金3800元,但董某因2020年1月起受到疫情影响,收入减少,无力支付租金,遂于2020年3月31日向某租赁公司返还涉案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董某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案情相当明确,且董某对违约事实完全认同,合同履行期间,董某拖欠租金近三个月,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某租赁公司主张该段时间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合理损失可以得到支持,但该违约金的上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调解员再次联系董某,向其普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各方权利义务的知识,关于占有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董某予以认可。关于某租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9260元,董某表示,一方面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合同约定也不合理,拖欠期间的租金只有10513.3元,违约金竟是欠租的近三倍,而且再过一年半,合同到期,董某就能得到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现在董某已将车辆返还,某租赁公司可以另行出租、出售给其他人。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某租赁公司同意与董某协商违约金金额,但是称涉案车辆是根据董某个人的需求采购的,如同定制商品一样,不是那么容易进入市场交易和流通,即使可以再出租,租金和收益也会减少,网约车电动车的电池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换电池和保养费用都够得上买一辆新车了,因此不同意董某解除合同对某租赁公司还能增加收益的说法。调解员事后特地了解了网约车融资租赁、网约车营运情况和电池使用寿命的知识,再次联系双方协商解决违约金的分歧。
基于以上分析,调解员在经过若干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并交换对方意见后,某租赁公司答复称,只要董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租金,公司同意免除违约金,经过调解员的分析释法后,董某答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但是以目前资金比较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某租赁公司担心放弃违约金后董某又不履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坚持要求董某必须立即支付,否则不同意减免违约金。调解过程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继续做双方的工作,最后某租赁公司考虑到董某确实困难,同意减免董某2000元租金,董某表示接受该金额并立即付款,自己马上就去筹措款项并支付给某租赁公司。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调和,双方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达成一致意见:
1.董某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8513.3元租金
2.某租赁公司免除董某的违约金,此事了结。
某租赁公司在约定的履行期当天联系调解员,表示已收到前述款项,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因该案履行完毕,某租赁公司自行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仔细查阅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就法律关系一一释法说理,理清法律关系之上各方的权利义务,认真检索法律法规,做到情理和法理的统一,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时,灵活调整策略,帮助双方换位思考,最终找到了妥善的解决方式,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