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姜某、张某丙与张某甲、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是丹东市振安区某社区居民,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2021年4月某日,母亲姜某医院检查后发现患有胃间质瘤,需要做手术。姜某和小女儿张某丙坚持要去沈阳的医院做手术,因为沈阳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相应的手术费用相对偏高,大约需要30000元左右,费用由三个女儿均摊。大女儿张某甲和二女儿张某乙以在本地陪护方便、费用低等理由,均不赞成姜某去沈阳医治。一家人因此发生争执,姜某一家于2021年5月某日来到丹东市振安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该矛盾纠纷应尽早、尽快解决,以免耽误老人病情。
因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为缓和矛盾与分歧,调解员暂时将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同姜某、张某丙和张某甲、张某乙沟通。
调解员首先向张某甲、张某乙了解情况。张某甲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公公婆婆身体也不好,均需要常年打针、吃药和照顾。因此母亲到沈阳医院做手术,一是手术费用太高,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承担,二是没有时间到沈阳去陪护。张某乙表示,自己家庭主要是务农为生,经济负担较重,如果去外地陪护,势必会影响务农收入,影响全家人的生活。张某甲、张某乙均表示,妹妹张某丙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且没有家庭负担,应该多为两个姐姐分担一下,如果一定要到沈阳去医治,其二人没有能力分担手术费用,在本地治疗则可以分担部分费用。
姜某和张某丙坚持去沈阳医治,表示张某甲、张某乙的做法太令人寒心,必要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认真倾听一家人的陈述后,调解员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化解该矛盾的前提是做好小女儿张某丙的思想工作,因为张某丙家庭条件比较好,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属于能力范围内,但是张某甲、张某乙相对困难一些。因此,医疗费用不应该由三人均摊,而应根据三人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按照这个思路,调解员做张某丙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张某甲和张某乙家庭都不是很富裕,且家庭负担较重,让她们拿出一万多元确实也很困难,所以请张某丙尽量多换位思考,毕竟都是一家人,亲情最重要。再者,母亲的病也不能再耽误了。张某丙表示,母亲的医疗费用自己可以承担一半,但是必须去沈阳治疗。姜某也表示,没想到因为自己因病治疗,给三个女儿带来这么多矛盾,提出自己可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为张某甲、张某乙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调解员将一家人聚在一起,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作为女儿要主动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拒绝赡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亲情是不可磨灭的。同时,对父母的尽心尽孝也是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和引导。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当事人一家终于达成和解,双方各退一步。三个女儿一致同意母亲去沈阳医治,张某甲支付6000元,张某乙支付4000元并且到沈阳去照顾母亲,张某丙支付20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一家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姜某到沈阳医院做手术,手术费约为30000元,由张某甲承担6000元,张某乙承担4000元,张某丙承担20000元,超出部分均由张某丙承担。
2.由张某乙陪同母亲到沈阳做手术并在住院期间照顾生活起居。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解员通过全面了解姜某和三个女儿的真实想法及各自家庭收入状况,并对赡养问题和医疗费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化繁为简,各个击破。二是调解员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既满足了姜某的诉求,又根据三个女儿不同的经济状况酌情按比例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用,使矛盾将迎刃而解。三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