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袁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日,袁某某向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某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袁某某缴纳了房款,但收房后某公司未能如期为其办理权属登记。2021年6月某日,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郑州市中原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后,调解工作室指派调解员调解这起纠纷。
调解员经与袁某某沟通对案情有初步了解,2018年3月,袁某某以1771248元购买了某公司出售的一套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涉案房屋实际交房时间为2020年7月,但某公司于2021年6月才办理首登,导致袁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袁某某认为,某公司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且自己多次前往售楼部商讨违约金赔偿方案无果,想要走诉讼程序解决此事。调解员听了袁某某的说法后,现场电话联系了某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称,公司确与袁某某签订了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公司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房延期,故严词拒绝其赔偿要求。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且处于疫情期间不便面对面现场调解,遂启动了“线上视频”方式,进行“线上面对面”调解。
线上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对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合同其中约定了以下事项:1.关于交付期限的约定,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2.如因某公司的责任,致袁某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已付房款的0.1%向袁某某支付违约金。3.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方式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调解员指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针对某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支付违约金,调解员向某公司作了法律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必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才可构成不可抗力。交房时间为2020年7月,不存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袁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某公司虽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王某办理权属登记,而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按照已付房款的0.1%”进行赔偿。
对于袁某某,调解员从实际出发,从诉讼风险、成本等方面入手,引导其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耐心向袁某某解释某公司目前经营存在的困难,动之以情,希望袁某某能考虑给予开发商一定的谅解和宽限。
此外,调解员还以逾期办证的相关判例为依托,从案情及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向双方进行详细分析。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析法明理,双方的思想都有了较大的转变。某公司向袁某某承诺,会以最快速度支付赔偿款,并表示如果逾期未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员趁热打铁,不断开导,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2021年8月某日,袁某某和某公司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某公司自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70日内支付袁某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某地段房屋逾期提交办理首次登记资料的违约金1771元;
2.袁某某、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越来越普遍。本案当事人因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未果,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如果在诉前不能成功化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极易引发群体效应。同时,也会影响企业信誉,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处理该案时处于郑州疫情期间,调解员能够灵活运用“线上调解”方式,以确凿的证据为根据,贯策法律法规,并辅之以适当的调解技巧,最终圆满的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