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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张某某、吴某某与汤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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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和吴某某系夫妻,两人都已近80岁,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大楼看门已有30余年。该商务楼里没有居民,晚间关门上锁,二位老人便住在该商务楼里。5月某日凌晨5时许,商务楼有一个陌生的外籍男子敲门想进大楼,为安全起见,张某某没有开门。直到早上6点正常开门的时间,门外的外籍男子还没走,因商务楼的员工要上班,自己也要做打扫工作,张某某只能开门。此时,浑身酒气的外籍男子汤某径直向楼里走去,根本不听张某某的劝阻,还击打张某某的肋部和头部,吴某某劝阻时头部也被击打。此时路人出来劝阻,但是汤某全然不顾路人的劝阻,路人随即报警。后外籍男子汤某被警察带回派出所,张某某和吴某某的伤势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为此,二位老人要求得到赔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辖区派出所的委托,接受二位老人的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情了解和分析。打伤老人的男子汤某系英国籍,38岁,之前任职高尔夫球教练,近期处于无业状态。汤某表示由于语言交流不畅的问题,表示同意由律师出面帮忙沟通调解,他自己也会到场,另一方当事人张某某也请了律师。于是调解员将双方约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

经了解,事发当日,汤某在酒吧喝酒,因饮酒过量导致了行为失控。一开始,汤某方一直否认事发当日有打人的举动,最多是相互推搡,认为派出所小题大做、处理过严。针对这一问题,调解员就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反复耐心宣传解释,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人到中国就业或旅游,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如果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同样要接受刑事处罚。汤某表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可能没有注意言行,但远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调解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鉴定,两位老人的伤均构成轻微伤,这是汤某造成的。两位老人都已近80岁,一般的推搡都有可能造成老人的损伤,况且汤某处于醉酒状态,没有意识、也控制不住自己的力道。

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条文和人民调解制度的解释,以及对双方的协调和沟通,外籍男子汤某的态度和情绪都有所改变,表示能接受中国的法律,愿意向受伤的老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汤某表示,自己远在英国的父母对此事也很重视,通过在场的律师向受伤的老人表示会积极配合调解,赔偿受伤老人的经济损失。最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至此,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双方于当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外籍男子汤某一次性赔偿给张某某和吴某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0000元,并向其道歉。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张某某和吴某某对汤某之前的行为也予以谅解。事后通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外的案件。身为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时,首先要问清楚对方是否能熟练运用中文表达自己的需求,如果不能,那么则要建议当事人选择一位能够熟练运用中文的朋友、同事或者律师来担任翻译的角色。这样做是考虑到了当事人申请现场调解的便利性,当事人如果有自己较为信任的人来担任翻译,则会提出自己合理的赔偿要求,进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对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要详细解释清楚国内有关的赔偿规定及调解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两点都是在文化差异之下调解员必须要考虑到的。考虑到很多当事人来自的国家,所实行法律属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有很多不同之处,故一定要尽到释明的义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有任何疑问,一定要耐心解答,回答到当事人了解清楚、满意为止。整个过程必须是以重事实、依法调解为原则。在该伤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对事发当日的事实经过进行核实,在明确事实真相后,确定加害方该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调解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宣传解释,让外籍男子认识到必须依法行事,对自己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必须道歉赔偿,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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