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刘某甲、一女刘某乙。刘甲与李乙分别于2021年2月、2021年5月相继离世,两人名下有一房产没有进行遗产分配。继承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对该房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因该房产是回迁房,刘某甲要求该房产产权的一半归其所有,并要求刘某乙向其支付该房产的拆迁面积补差价款40500元,先前交纳的物业维修基金6100元以及经济补偿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刘某甲来到某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按照规定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在第一时间核实刘某甲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刘甲与李乙的死亡证明、案涉房产的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费用结算表、房屋分配证、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房屋专卖协议、房屋面积增加款收据。调解员在掌握基本信息后,向刘某乙了解相关情况,针对刘某甲提供的相关证据,询问刘某乙是否对相关证据持有异议。
通过调查及询问,调解员了解到以下基本情况:一是在向当事人近亲属询问的同时,通过公安系统进行核实,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刘甲、李乙的合法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人;二是拆迁回置过程中,刘某甲支付的案涉房产的房屋面积差价补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交易税款应由谁承担;三是自2008年以来,一直都由刘某甲对刘甲、李乙履行赡养义务,在二老生病期间进行护理,而刘某乙并未尽赡养义务。
调解员随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被继承人刘甲与李乙没有留下遗嘱,二老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甲与刘某乙对此均无异议。
调解员进而向双方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甲多年来一直与刘甲、李乙同住,照顾父母,刘某乙在读书求学期间因无经济来源,未尽赡养义务,刘某乙参加工作后的五年内,仍未对二老生活进行照料,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刘某甲可以多分,鉴于刘某乙达到赡养能力的时间较短、能力不足,且案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均由刘某甲支付等特殊情况,建议案涉房屋产权归刘某甲所有,由刘某甲向刘某乙支付一定的现金替代房产继承份额,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员的提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1.案涉房产由刘某甲继承,刘某乙配合刘某甲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所需变更登记费用由刘某甲承担;
2.刘某甲向刘某乙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作为刘某乙继承遗产的份额。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员首先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如果不能确定财产继承人,则无法确定财产分配的权利与份额,这是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首要条件。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则是划清财产分割的份额,调解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调解过程中注重法律与案件特殊情况相结合,为案件调解成功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丰富的调解经验,根据调查询问所得信息判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依法提出遗产分配份额的建议,利用调解技巧化解矛盾,将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