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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白某与正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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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新巴尔虎右旗某嘎查牧民正某用2000亩面积的网围栏将自家草场延伸围建,与正某草场毗邻的白某认为正某围建的网围栏已经越界,侵占了其近千亩的草场。白某多次找到正某,要求其拆除网围栏,并且要求支付3000元的破坏草场的赔偿费。双方屡次争吵未果,白某随后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调委会当即了解具体情况。经了解,2017年已经调解过一次该纠纷,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相关调解材料也无迹可寻。随即,根据白某的诉求,调委会组织双方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调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调解原则、纪律,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此双方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接下来,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白某认为,正某重建网围栏时占用了白某近千亩的草场,要求正某拆除网围栏并且支付3000元的占用费。正某则表示,自己围建的是自己合理的划分草场范围,并没有占用白某的草场,拒不拆除网围栏,更不会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结合本案实际,调委会对案情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涉及山林土地纠纷,又关系到损害赔偿,解决争议的关建应首先通过与农牧及科技局的协作确认草场面积、草原使用权所属问题,其次应确认是否符合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随后,调解员按照确定的调解思路和方案开展调解工作。为确认双方所属草场面积,调解员联系到草原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测量。经测量,按照正某草场本上标注的8000亩面积进行实际测量,正某重新围建的网围栏并不侵占白某的草场。但参照某嘎查牧民草场划分图,正某确实占用白某近1000亩草场。针对此情况,草原所工作人员表明,在1994年,重新划分草场时,苏木未组织给每家每户拉网围栏,只经航拍、红外线测量后,做了草场面积划分的分割图,致使历史遗留下来诸多此类草场边界不清而导致纠纷。

两种测量标准,完全不同结论,且草场边界不清相关历史遗留难题,时间久、取证难,往往给调解工作加大了很大的难度,如不妥善解决,很容易激怒当事人、变成重大信访事件。针对此情况,调解员立即通过农牧和科技局查阅1994年该苏木草场划分档案,确认正某应享用8000亩草场,并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商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事实,调解员最终与政府沟通协商后确定由政府、嘎查两委在一个月以内重新测量正某和白某草场面积,按草场本上面积为标准,由政府出资建设草场围栏、明确草场边界。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同,同意进行测量确认。

随后调解员梳理案件事实,判定是否符合损害赔偿: 一是并无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正某仅拉网围栏,并无其他损害事件。 二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必要条件。正某在过失的前提下,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并无在此地放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综上,白某无权向正某请求损害赔偿费用。 

之后,调解员与双方沟通协商、政策宣讲、法律攻心,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解决当前问题为出发点,缓和情绪,互相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政府、嘎查两委在一个月以内重新测量正某和白某草场面积;

2.按草场本上面积为标准,由政府出资帮助双方当事人拉网围栏、明确草场边界;

3.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不再向双方提出任何赔偿;

事后,调委会对案件进行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至此,白某与正某的草场纠纷终于化解,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草场面积不清而引发的山林土地纠纷,因一方不够明确自己的草场占地位置,双方沟通不顺畅,都急于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矛盾。本案中,正某对于自己草场的主要占地位置不明确成为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调解员在具体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实地去勘查了解了引起双方矛盾争议的实际地点,结合一系列有力证据,确定了双方草场的分界点。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又充分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中,调解员因案制宜,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牧民所急,能够及时的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牢记调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提出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的建议,选中了平衡点。另外,优秀的调解组织和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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