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袁某某与尤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临近春节某日,袁某某对家中物品进行全面清洁打扫,期间为方便清理厨房间灶台油污,便将自家一台九成新的电烤箱临时先放置在楼栋门口的公共区域,随后回到家中继续完成清洁。约半小时后,当袁某某回到楼栋门口时却发现该电烤箱不翼而飞,怀疑遭窃,便四处寻找。在袁某某寻至附近某废品回收站时,发现了其遗失的电烤箱,故要求该回收站工作人员尤某某归还,并向尤某某出示了该烤箱的购物发票。尤某某则向袁某某表示,这是其从他人处回收的电烤箱,共花费200元,袁某某若想要回电烤箱,需补偿其收购的费用。尤某某该想法遭到袁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某街道调委会在开展矛盾排摸过程中,了解到该起纠纷后主动介入,经征求双方调解意愿,立即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了解,袁某某认为,电烤箱放在家门口不见明显就是遭窃,而尤某某回收的自家电烤箱应当属于盗窃赃物,被盗物品返还给失主是理所当然,故对尤某某提出的补偿要求拒绝接受。
尤某某则称,2021年1月某日下午,某男子抬着一台电烤箱至其所在的废品回收站,声称因搬家,嫌电烤箱占地方,故当废旧物品出售,尤某某便予以回收,并支付给该男子200元。然而,第二天袁某某便寻上门来,又称该台电烤箱系其所有,遭人盗窃后变卖至此,要求其返还。但尤某某认为电烤箱系其以合理市场价格合法回收所得,对于该台电烤箱的来源并不知情,更不清楚该台电烤箱是否为赃物,如果袁某某要取回该台电烤箱,则需补偿其所支付的200元回收款。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问题焦点有三:1.电烤箱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赃物?2.袁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尤某某返还电烤箱?3.袁某某是否需要补偿尤某某所支付的回收费用?
首先,电烤箱在袁某某清理时被放在楼道门口,属于公共区域,可能会存在被他人当做遗弃物拾走的情况,该行为尚无法直接认定为盗窃,因此也无法直接认定该电烤箱为赃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尤某某作为具有经营资格的回收站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市场价格收购了该电烤箱,并已完成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应当认为尤某某已取得该电烤箱所有权,故袁某某要求尤某某返还原物电烤箱时,应当支付给尤某某回收所支出的费用。袁某某在调解员依法耐心解释下,对此表示了接受与理解。
随后,调解员还向尤某某进行了法律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尤某某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通过调解员的宣讲,尤某某表示在今后的收购过程中,对回收物品的来源会加强询问和关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至此,该纠纷调解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袁某某现场补偿给尤某某支出的回收款共计200元,尤某某当天将电烤箱交还给袁某某,双方就此和解。
本案未经司法确认。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物品遗失的情况,在发现物品遗失后,可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同时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相反,在拾得遗失物时,在不知道失主是谁的情况下,可将遗失物送交派出所,由公安机关通知权利人来进行领取。同时,法律也对拾得人的权益进行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拾遗后拒不返还、占为己有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调解员提醒,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在遵纪守法恪守我们作为公民的义务的同时,彰显个人的高尚道德情操,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