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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李某某与某装修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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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装修公司与某镇某社区的住户李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对李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某装修公司按照合同完成装修工程,但未正确安装李某某家的水管阀门。因房屋在装修完成后需通风散味,李某某未即刻入住。2020年6月某日,李某某进入新装修的房屋查看,发现家里遍地是水,水深足足有30厘米,墙面、地板、部分橱柜均浸泡在水中。李某某认为由于某装修公司未正确安装水管阀门,导致家中漏水,相关经济损失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向某装修公司提出10万元的赔偿要求。某装修公司认为李某某在装修工程验收时未提出水管阀门安装有问题,而且已支付装修款,故漏水造成的损失与公司无关,不予赔偿。因此,李某某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具体情况,了解相关诉求。李某某向调解员出示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某装修公司需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完成装修任务。调解员来到李某某的房屋实地调查,发现房屋受损情况与李某某的讲述情况一致。某装修公司依然坚持原有观点,认为李某某家中漏水与其无关。

调解员对纠纷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查明房屋漏水原因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建议双方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某装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李某某和某装修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标明水管阀门未正确安装导致房屋漏水,而且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面对检测结果,某装修公司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与李某某在经济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又产生分歧。

调解员建议李某某列明墙面、地板、橱柜等物品的赔偿金额计算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劝导某装修公司根据装修工作经验及现有市场行情对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然后双方再友好协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员提出的方案,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再次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估算,最后估算出某装修公司需向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约9万元。

某装修公司提出,承接李某某的装修工程本无多大盈利,近期业务清淡,经济效益不好,实在无法承担9万元的赔偿金额,最多能支付5万元。调解员指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某装修公司因水管阀门未正确安装导致李某某房屋漏水,依法应当赔偿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某装修公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支付9万元赔偿金,恳求调解员与李某某沟通协商,恳请李某某适当让步。

调解员再次与李某某进行交谈,告知其某装修公司以装修的劳务收入为主要经济收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惨淡,建议其适当作出让步,对于漏水浸泡影响较小、仍可以使用的物品,尽量不予更换。纠纷久拖不决,对其后续生活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李某某经过考虑,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至此,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漏水系某装修公司水管阀门安装不当造成,某装修公司赔偿李某某8万元;

2.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在调解现场以转账方式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8万元赔偿金,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未申请司法确认,本起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公司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不合格不到位,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害如何认定责任,如何确定损失金额等问题。调解此类案例的关键之处在于责任的认定和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导致案件调处时间偏长。调解员想要成功调解,就需要主动跟进鉴定,用更多的耐心从情感上对双方当事人给予疏导和关心,为后续调解顺利开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此外,调解员要引用准确的法律条款,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款的阐述促成纠纷成功化解。装修合同系承揽合同,本案中,某装修公司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完成装修工程,但因未正确安装水管阀门,导致房屋漏水,该行为涉及财产侵权,应当由某装修公司根据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向李某某进行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的同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注重法、理、情的紧密结合,并引入专业机构的专业鉴定,体现出调解员极强的专业性与敏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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