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王某甲与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甲是天津市河东区居民,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自爱人去世后,王某甲一直独自生活。其子王某乙因担心王某甲年岁较大独自生活不便,便携妻儿搬到王某甲处一起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生活半年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刘某某,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同居。此举遭到王某乙强烈反对,父子二人沟通不畅发生口角,王某乙便带着妻儿搬离王某甲住所,期间与王某甲断绝来往。2019年12月,王某甲外出买菜时不慎摔伤。摔伤后,王某甲在床静养,日常起居均需他人照料,行动也需他人搀扶。王某甲联系王某乙要求其前来照顾,遭到王某乙拒绝。无奈之下,王某甲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其与王某乙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开展调查工作,第一时间向王某甲了解情况。经了解,王某甲与刘某某同居后,王某乙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对王某甲十分冷淡,排斥与其沟通。王某甲一直想找机会与王某乙谈心,但是王某乙一直回避,导致王某甲的态度也逐渐冷淡。王某甲称,摔伤后,其曾多次尝试电话联系王某乙,打算商量其在卧床养伤期间的看护事宜。而王某乙总是拒绝接听,即使接听也是声称工作繁忙,拒绝看望自己,并提出让刘某某照看自己,然后就挂断电话。
王某甲表示,其伴侣刘某某已满70岁,身体状况欠佳,自其养伤以来24小时看护,刘某某身体和精神都已经到达极限。自己虽有退休金,但也只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负担不起雇佣保姆的费用。目前自己卧病在床不能自理,王某乙作为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自己。如果王某乙工作实在繁忙,白天由刘某某照顾,晚上由王某乙照顾。如果王某乙不接受,可由王某乙出钱雇佣保姆看护。
调解员联系到王某乙,将王某甲的想法告知王某乙,并向王某乙了解相关情况,询问王某乙对此事的看法和主张。据王某所述,自从母亲去世后,其因担心王某甲独居生活不便,便主动搬过来照顾父亲王某甲的生活起居,在王某乙的照顾下,王某甲身心状况都有明显改善。半年前,王某甲和刘某某成为朋友后,就把刘某某接到家里同住,同居的房子只有50平方米左右,居住空间狭窄,无法容纳五口人居住,生活十分不便利,王某乙便产生了搬离的想法。而且自从与刘某某同居后,王某甲生活重心转变,与王某乙沟通日益减少,父子二人之间逐渐产生隔阂。一段时间后,王某乙认为王某甲有刘某某照顾,已经不再需要自己照顾,加上居住空间狭小,便携妻儿返回自己家中。父亲王某甲认为王某乙不能接受其与刘某某同居,反对其再婚,一气之下,断绝了与王某乙的联系。
王某乙表示,直到摔伤,王某甲才主动与自己联系。对于王某甲提出的让自己照顾他的要求,自己实在有心无力。自己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到深夜,有时还会临时出差,对于自己的小家庭也只偶尔负责接送孩子,家庭生活全靠妻子打理。王某乙妻子也需要上班,而且目前因为繁重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身体欠佳正在调养。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照顾王某甲,希望王某甲能够理解自己的难处。
调解员表示理解王某乙的想法。沟通当中,调解员发现王某乙在提到王某甲时态度比较冷淡,但是在提到王某甲再婚同居的时候情绪起伏较大。经分析,调解员认为双方之间的矛盾焦点在于王某甲与刘某某同居再婚的事情,要想解决王某甲患病期间的看护问题,必须以此作为切入点化解二人心结。调解员再次找到王某乙与其沟通。王某乙表示,其实自己并不反对王某甲再婚,也希望王某甲能够安度晚年,但是王某甲与刘某某再婚同居后转变太大,再联想到自己母亲,其一时无法接受,为此不愿意面对王某甲。
调解员对王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化解心结,并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向其讲明利害关系。调解员告知王某乙,根据《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儿子,应当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王某甲摔伤,王某乙作为赡养人应当使王某乙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应当承担照料责任,考虑到王某乙工作繁忙不能亲自照料,可以按照父亲王某甲的意愿雇佣保姆照料。
通过调解员的开导后,王某乙表示想与王某甲当面沟通解开矛盾。调解员再次联系到王某甲,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王某甲了解王某乙的想法后,表示自己再婚后确实忽略了王某乙,作为父亲,没有理解王某乙的想法和心情,自己感到十分愧疚,而要求王某乙看护只是因为自己在卧病在床的时候感到十分孤独,希望有家人陪伴照顾。调解员见此提出让二人当面交流。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王某乙先向王某甲表达了歉意,表示理解王某甲再婚,向其说明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做到亲自看护,提出请人看护父亲并承担所有费用,并向王某甲保证有时间一定去看望父亲。王某甲也表示自己做事欠缺考虑,作为父亲没考虑到孩子的难处,以后遇事一定会和王某乙商量,听取其想法。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王某甲养伤期间的日常起居由保姆进行看护,所需费用全部由王某乙承担;
2.王某乙关注王某甲的精神需求,定期看望或者问候王某甲。
【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纠纷中赡养纠纷是“家事”纠纷,有较大的调解余地,如果能调解成功,会更好地维护亲情,促进家人的和谐、友好相处。赡养纠纷具有主体比较单一,诉求大都相似,请求的内容具有紧迫性,达成的结果具有反复性等特点。而且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多层矛盾纠纷叠加,最终导致赡养纠纷的产生。因此在解决赡养纠纷时,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要全面调查综合分析,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既注重调解效果,也讲求工作效率。
首先,客观分析涉事家庭的客观条件,考虑当事人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等因素,从当事双方入手引导双方敞开心扉,表达真实意愿,找出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以此为切入点,开展调解工作。其次,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要找准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点。调解时既注重从道德伦理角度分析,同时结合法律相关规定讲明法律后果,让其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讲明不履行赡养义务引起的连锁反应,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解决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