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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张某与李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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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怀柔区某镇的张某与李某两家为邻居。张某在原住址建造住房,但将对李某家的道路出入造成影响,长久以来的矛盾导致两家关系不断恶化,无法正常沟通而引发了纠纷。2020年11月,张某来到怀柔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调委会出面,将李某家人约到一起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当事人需求后,立刻与李某沟通联系,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李某表示愿意,随后,调委会展开调解工作。在张某简单讲述情况之后,调解员和张某一同来到新建房屋处实地走访进行查看,了解到张某建房需要在家门前堆放一些建筑材料,如水泥、沙土等,行人能够正常通行,但车子进出会有不便。随后,调解员找到李某,向其表明身份,传达了张某想与其沟通商量的意愿,并听取李某对于张某建房的想法,李某表示,张某可以建造新房,但不能影响自己家正常生活,包括通行和噪声,希望张某能够拿出诚意和行动。

调解员在与张某、李某分别沟通后,约定了调解的时间地点。在调解现场,李某首先表明想法,认为张某可以建新房,但是不能影响自家正常通行,且在休息时间不得制造建筑噪音影响正常休息。同时提出,在此之前李某家建造新房的时候,张某曾经就阻挠妨碍工人施工,影响了整个建房的进度,现在张某家建房反而影响了李某家的出行和正常生活,这令其非常气愤。张某认为,自己建房子没占路,可以正常通行,之前李某家建房时是因为李某院子占了张某家的地,所以才阻止施工。

见双方情绪不稳定,调解员及时中止调解,并分别进行沟通。李某建房子占的地虽然已经让出来了,但是占张某地的行为不当,这是前提。张某直接采取阻止施工的暴力行为更不合适,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一旦产生人身损害,双方都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调解员表示,对于李某反映的张某施工影响李某一家正常出行的情况,调委会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到,虽然在门前堆放材料没有影响行人通行,但车辆进出的确不便,张某和李某对这一情况表示认可。

调解员认真分析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为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此次纠纷中,张某和李某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和平解决因建房引起的邻里纠纷。

调解员询问双方想法,以便妥善协调材料安放与人车通行问题,张某称,房前屋后的空地都已摆满建筑材料,已找不出其他地点存放,如果将材料挪走,将给建房造成极大的不便。对于建房产生的噪音影响李某家的休息,张某认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是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这个时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无法避免,但是张某承诺,工作时间以外不会产生噪音影响李某家人休息。李某认可张某的提议,表示只要不占集体的地,不影响自家人的正常通行,就不再反对张某家摆放建筑材料,但希望张某能够有书面保证,张某表示可以。

随后,调解员对建筑材料放置问题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张某将建筑材料挪往别处,不放置在路边,或者多处分开放;二是李某家的车子暂时不进家,放在别处,但是张某要给与李某一定的补偿。双方认可第二个方案,并约定了补偿金额。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调解协议:

1. 张某支付给李某4000元补偿金,并且尽可能缩短堆放材料的时间,减少给李家带来的不便,李某家车子在张某家堆放建筑材料期间不进家,并且不得阻碍张家建造房屋进度。

2. 张某承诺,建房施工时间为工作日早八点半至晚五点半,午休时间十二点到一点半;周末工作时间为早九点至晚五点,午休时间为十一点半到一点半,此期间外保证不会施工,以免影响李某一家休息。

双方均表示对此次调解结果很满意,之前产生的矛盾也得以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建造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矛盾纠纷不大,但是由于长期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解决,双方积怨已久,导致矛盾积累甚至扩大。因此,调解员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的方式协商处理,例如采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禁止性事件,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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