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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黄某某与林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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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系永泰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20年6月某日,下课休息期间,黄某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滑滑梯玩耍。玩耍期间,同学间因言语冲突,林某失手打到黄某脸部,造成她眼睛疼痛难受。学校教师发现后,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并及时将黄某送往就近医院治疗。几天后黄某出院,但视线依然模糊。于是黄某家长黄某某向林某家长林某某提出4万元赔偿要求。黄某某与林某某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经学校引导,黄某家长黄某某与林某家长林某某向永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组成调解工作小组,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能力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随后邀请校方代表张某、黄某家长黄某某和林某家长林某某来到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决定采取“普法宣传”和“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安抚黄某某不要着急,调委会一定会依法调解,为黄某积极争取合法权益,切莫采取过激行为计划矛盾将得不偿失。接着,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向林某某耐心解释,让其明白事情已然发生,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有利于事情解决。经调解员耐心说服后,林某某接受其儿子负有一定的责任事实。调解员告知学校代表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该证明在该起纠纷已尽监管职责,未存在过错。反之,学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代表告知调解员,学校日常非常注重校园安全教育,一再叮嘱学校课间玩耍要注意安全,事发当时也有教师在场维持秩序,况且在知道黄某受伤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协助家长送其及时就医,同时也会帮助黄某家长做好人身意外险理赔事宜,算是尽职尽责。在认真倾听三方当事人诉说后,已临近中午。调解员建议下午继续调解,三方当事人也同意了该建议。

调解员再次做黄某家长黄某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明确告知黄某某必须依法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不能漫天要价,因此劝其适当降低赔偿数额。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龄、户口性质、治疗情况、伤残等级等相关情况来确定最后赔偿金额。简而言之,受害方提出的赔偿诉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在听了调解员的话后黄某某表示为了事情能够尽快解决,他愿意做出一定让步,黄某某同意将赔偿金降低到3万元。

而林某某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孩子正常玩耍造成的,黄某现在和将来的医药费也不能由他一方承担,应该根据事情的发展经过进行责任划分,他认为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校方代表张某则表示,校方在平时的管理教育中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并且事发当时老师也在现场进行管理,多次要求学生遵守纪律,禁止乱跑打闹,认为校方无需承担责任。为了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调解员在电话咨询了梧桐镇法律顾问,并给出具体解决纠纷指导下意见。

经确认,黄某和林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调解员走访联系了学生班主任以及现场学生,了解到事发当时有两位老师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且多次强调要遵守纪律,事情后,学校做到及时通知家属和协助家长将受伤学生及时送医。从掌握具体情况看,校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学生家长最终也认同了调解员观点,并表示不再追究校方责任。

第二次调解因黄某学家长黄某某与林某家长林某某依旧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失败。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先回去冷静思考后,待调解时机成熟时进行第三次继续调解,最终他们也同意了该建议。

经双方当事人要求,镇调委会组织了第三次调解。调解员劝说双方当事人多换位思考,考虑对方的实际经济赔付情况,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做出一定让步。在调解员缜密的法律释明下,双方当事人不再强行争辩。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分析该起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经过无异议基础上,调解员再向林某阐释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调解员耐心地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双方当事人心结得以解开,最终林某同意承担责任。调解员认识到该起纠纷调解时机已成熟,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调解员就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逐一计算,建议将确定了两万元赔偿总额。双方学生家长也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林某家长林某某自愿赔偿黄某家长黄某某包括首次和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万元,此赔偿款由林某签订本协议时,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黄某,黄某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报销后全部归于黄某某所有;

2.上述费用支付给黄某某后,该赔偿款项由黄某某自行依法合理分配,如若后期恢复不佳,仍有伤残等,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黄某某负责。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是因学生在校课间玩耍打闹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依法调解,在明确学校尽到监管义务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双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说服、劝导,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了该起校园打闹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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