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钟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当事人李某某儿子作为钟某某汽修店雇员修车时,因操作不当,被汽车传动轴压倒致伤,后汽修店人员将李某某儿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李某某的家人及其亲属将死者入殓并将死者棺材抬到了钟某某的汽修店厂房内,并索要1000000元的赔偿,称若不赔偿则一直将棺材停放在汽修店。李某某家人每天组织十几号人在钟某某汽修店披麻戴孝,号啕大哭,钟某某汽修店无法正常经营。由于钟某某系外地人,在县里开汽修店才两年,一时凑不到钱,且钟某某认为李某某儿子在他的汽修店是一名学徒工,出事时自己并不在现场,是李某某儿子未经允许私自修理车辆时出的事故,李某某儿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他承担次要责任,拒绝赔付如此高的金额。8月,钟某某打110报警,根据案件性质,警方建议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钟某某遂找到大同市阳高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汽修店与李某某儿子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二、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如何划分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调解过程】
收到钟某某调解申请后,为避免此事矛盾升级酿成更大悲剧,某镇调委会主任迅速组织带领两名调解员赶赴现场,恰逢李某某家人及其亲属十余人手持棍棒,披麻戴孝、号啕大哭,厂房正中央停放着死者的棺材,情势十分危急。调解人员立即安抚死者亲属,稳定事态,并告知李某某等人此举已涉嫌违法,劝说其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随后某镇调委会委派有经验的调解员受理此案,首先进行了充分调查,摸清了事情原委:李某某儿子在钟某某汽修店当学徒工已有两年零六个月,期间钟某某给李某某儿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1000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事发当天,钟某某不在汽修店内,李某某儿子在修理汽车时(该车停放在半坡道上),未给汽车轮胎堵障碍物(俗称“打眼”),仅使用了手刹功能,导致汽车后溜,不幸被汽车传动轴轧死。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李某某儿子已经死亡,且李某某仅此一子,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是一种“断后”现象,对其家人来说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案件十分棘手。
次日,该纠纷案的调解会正式举行。因钟某某的汽车修理店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给李某某儿子办理工伤保险,故此案不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工伤保险范围内。调委会认为本案系一起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钟某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认为其出事时不在现场,且李某某儿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修车时车辆的停放状况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用障碍物堵挡后车轮导致溜车被传动轴轧死,李某某儿子应负主要责任,对于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说法不予接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调解员反复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认同了这起事故的主次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救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某儿子虽系农村户口,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也应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赔偿标准,按照受诉地法院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年27352元计算,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可获赔偿547040元,再加上丧葬费、抢救费等费用也不超过600000元。对于李某某提出的其妻子由于儿子的去世而精神失常,要求钟某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的诉求,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向其作了详细解释和分析,李某某终于做出了让步,同意按双方当事人主次责任7∶3的比例接受赔偿(按650000元总额的7∶3比例)。钟某某也同意此调解方案,一场即将“民转刑”的民事纠纷就这样得到了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一、钟某某一次性赔付李某某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以及对死者母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0000元人民币,现场付清360000元。
二、钟某某赔付的460000元包括钟某某给李某某儿子购买的100000元人身意外保险,已经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打到李某某账上。
三、李某某承诺于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将死者棺材从汽修店运走,并承诺不再找钟某某汽修店的麻烦。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雇佣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农村老百姓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一出现死亡事件就漫天要价,甚至采取极端方式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此种案件如若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并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本案中,调解员针对死者家属情绪偏激的情况,积极想办法“先稳定事态,后解决问题”,同时以案释法,对双方当事人深入开展法律教育,最终得以成功化解,其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