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河池市宜州区韦某与钟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河池市宜州区韦某与钟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韦某与钟某于2019年1月某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在登记前按照风俗习惯,韦某给付结婚订金1600元和30000元彩礼。2019年1月某日,双方在韦某家举办婚礼,并接钟某回家。当夜,钟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过夫妻生活,第二天钟某返还自己家中,至今未再未回到韦某家。在这期间,韦某多次找到钟某要求其回家,但钟某始终未回,韦某要求钟某返还彩礼及礼金和金戒指,钟某只愿意退还一半,双方争执不下,请求该乡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20年10月某日组织双方到调委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室,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钟某是否需要退还彩礼?二是共同生活是如何认定的?三是男方声称的1600元结婚订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四是法律对退还彩礼的规定。

调解员耐心地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钟某从登记结婚到离开韦某家仅几天时间,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中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而不是登记后居住过就能认定为共同生活,且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为了婚姻的缔结并持续长久的共同生活,基于上述客观实际情况,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因此,韦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调解委员会酌情予以支持。
    通过详细解释,钟某意识到自己需要退还彩礼,但对于订金是否是彩礼一部分的问题,钟某表示,自己认可30000元彩礼和婚前男方买的两个戒指,但对于1600元的结婚订金属于彩礼并不认可,双方在现场一度情绪激动,经调解员耐心做工作才平静心情。调解员提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法院判例来解决,双方均表示同意。

由于韦某未告知钟某该1600元为结婚订金,且韦某也意识到,1600元是婚前恋爱期间的支出,该支出不仅包含现金,也包括了购买的一些东西,自己主张的1600元属于彩礼一部分的问题,且经查询多起法院判例,都无相应依据,因此此案中不宜视为彩礼一部分,韦某也表示放弃这一部分的主张。

最终,韦某表示,自己退让一步,只要女方退还30000元结婚彩礼和两个戒指即可,经过调解员耐心化解,钟某接受了韦某的意见,并表示在6个月内履行完毕。至此,该起婚姻家庭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当日经过一下午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1.钟某在6个月内(从2020年10月某日起至2021年4月某日前)退还韦某彩礼30000元和两个结婚戒指。

2.在钟某退还彩礼时,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纠纷,因此必须对相关的财产区分对待。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法院相关判例来参考,确保调解公平。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