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某村芦某和陈某兄弟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中旬,汝州市某镇某村村民芦某(女)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希望帮助协调解决其责任田被同村村民陈某兄弟侵占的问题。经调解员了解得知,2014年秋天,芦某的丈夫因病去逝,需要坟地一块,经芦某全家商议,把坟地选在该村某处,这块地涉及陈氏二兄弟两家的耕地。当时芦女士和其村主任先后找到陈家二兄弟,分别提出用自家1.3亩地交换陈家老大0.6亩地,用自家2.4亩(实为2亩)地交换陈家老二0.7亩地用作坟地,陈家兄弟均同意。现因土地确权,当事人芦女士认为之前互换土地有失公平,对此,双方分歧较大,经村组多次协商无果,矛盾逐渐升级。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镇调委会迅速介入,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向芦某、陈家兄弟、村干部详细了解情况。
芦某称,责任田被侵占的事,实际上是其用3.7亩地换了陈家兄弟1.3亩地,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丈夫的突然离去让其悲痛万分,急需坟地下葬丈夫,就以多换少。当时内心是不情愿的,但事出紧急,容不得太多时间协商和考虑。但现在土地要确权到个人名下,那样的话就太吃亏了,故找到陈家兄弟要求退还2亩地,但遭到了陈家兄弟的坚决拒绝,希望调委会能帮其要回应得的土地。
陈家兄弟称,芦某提出互换耕地时,其一开始是不同意的,因为陈家兄弟的地等级高,土壤肥沃,庄稼产量好,而芦某置换的耕地,地质赖,收成不好,而且在村边上。是芦某主动提出以多换少,再加上考虑到其丈夫刚去世,就答应了,并没有欺负芦某的意思。陈家兄弟认为现在突然又来要地,并且土地已经互换了这么多年,着实不讲道理,并坚持不能再退。
随后,村干部也向调解员证实了双方的表述。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事实的成因和过程没有异议,对该起纠纷的调解要依法依理依情。随后,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劝说双方相互谅解、各退一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详细讲解给双方。调解员耐心给他们讲解“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且公平原则不仅指程序上的公平,也指结果上的公平,双方互换土地这件事情中,虽然陈家兄弟没有过错,但芦女士确有损失,从公平的角度讲,没有过错的一方,亦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紧接着,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背对背和面对面的形式,采取道德教育、社会法制讲述、以案说法、换位思考等方法,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又从农村习俗,消除负面影响的角度,向当事人阐述了这一纠纷对邻里之间的利害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一家人也有拌嘴的时候,再近再亲的人也有吵架生气的地方,邻里之间发生点小矛盾也正常,但大家遇事要冷静、理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不能动不动就要上访或告状打官司,既伤害相互感情,又耗时耗力,不利于邻里和谐。你们的事儿不是天大的难题,我们会和你们一道儿,协商解决,既然是调解,大家都不能太固执,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也会站在中立的立场,公平公正调解,你们双方各让一步,但也不会让其中一方吃亏太多,尽量合理地将此事彻底解决,不留后患。”经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劝导,双方对在该纠纷中各自本身存在的过错,有了正确认识。双方都不再执意各自的观点。
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认真分析后,表示同意互相让步。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由于陈老二占地面积最多,提出由陈老二给芦女士经济部分补偿问题,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基本认可。
【调解结果】
2017年6月9日上午,调解员将双方三人约到镇调解室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原互换的耕地不变,芦女士家坟地以后再进人或迁坟,陈家兄弟俩不得干涉;
2.陈老二付给芦女士土地补偿款5000元;
3.双方互换后的耕地各自耕种,互不干涉对方土地用途;
4.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案件是因土地确权引发的土地纠纷。主要因为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土地确权使得农民对土地更加看重,因此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类纠纷在基层司空见惯。但由于此类纠纷非常敏感,如果不及时化解或处理不当,很容易转化为集体事件或集体上访,甚至发生民转刑案件。
在上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向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分头开展工作,晓之以理,讲明利害,解读相关法律,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由于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