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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孟某甲与孟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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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孟某甲,女,邹城市某村村民。2020年,其父亲孟某去世后遗留的房屋面临拆迁。孟某甲遂到村委会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却遭到堂兄孟某乙阻拦。孟某乙自称已继承该房产,孟某甲不应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纠纷,村委会拆迁工作被迫停止。

2020年6月,双方当事人到邹城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确认双方同意调解后,调委会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等相关规定。

根据调解申请记述,调解员决定首先开展走访调查,得知:孟某甲系父亲孟某与母亲徐某的独生女。2003年,孟某病重,孟某甲已出嫁,家中无男儿为孟某张罗身后事。于是,按照当地风俗,孟某与家族多人口头商议,过继一位侄子为其发丧,并承诺,哪个侄子打幡摔盆,宅基地就归其所有。当时,徐某和孟某甲未提出异议。孟某去世后,侄子孟某乙打幡摔盆,全权处理孟某出殡事宜,并搬入孟某家的宅基地居住至今。徐某则一直居住在孟某甲家中。现在此处宅基地需要拆迁,双方就继承问题发生争执。

调查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到拆迁办公室进行现场调解。孟某甲认为,其母亲徐某健在,应享有此处宅基地部分所有权,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为孟某合法继承人,孟某的宅基地份额应由母亲和自己继承,宅基地的拆迁安置政策也应由自己和母亲享受。孟某乙则认为,第一,其已过继到孟某名下,并在孟某去世时为其打幡摔盆、出殡送葬,按照乡规民俗,房屋应当由其所有。第二,孟某乙自孟某去世后一直居住于此,十七年间,孟某甲及其母亲徐某从未提出异议,现在也无权要回。

鉴于双方对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情况存在争议,调解员再次向家族成员核实具体情形。调解员了解到孟某病重时,确实提及哪个侄子发丧,宅基地就归谁,当时十几位族人在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考虑到乡规民俗,孟某病危时的意思表示应该能够真实反映其内心意愿,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孟某将其份额给孟某乙的行为,应该属于遗赠,但是该房屋宅基地属于孟某与妻子徐某婚内财产,其口头遗嘱只能处分孟某个人的份额,对于徐某的部分应该依然属于徐某本人。

理清法律关系后,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工作,先与孟某甲进行沟通,按照法律法规,告知其口头遗嘱和遗赠的有关规定。孟某甲听后,表示认可遗嘱,愿意尊重父亲的意愿。

调解员又与孟某乙进行了耐心沟通,孟某乙表示,农村人对过继一事大多存有顾虑,不愿意被过继。当年,孟某去世时膝下无子,无人为其主持丧事,自己于心不忍,承担了孟某出殡的责任,再者,孟某病危时已经口头指定宅基地归其所有,孟某甲就不应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调解员向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孟某乙,遗嘱是逝者对于其个人财产的处置,对于他人的财产并不产生任何效力。虽然孟某甲愿意尊重孟某的遗愿,但宅基地中孟某甲母亲徐某的份额依然属于徐某所有。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孟某乙表示,有两点诉求:一是孟某甲对其不够尊重,在村委会通知拆迁安置签字时,孟某甲应该征求一下自己的意见。二是当年为孟某去世办丧事时,许多花费都是其自掏腰包。该房屋在其居住期间也多次进行修缮。现在该块宅基地的拆迁手续已经由孟某甲办理完毕,故要求孟某甲给予一定的补偿,且补偿金不能少于20万元。

调解员转达了孟某乙的诉求,向孟某甲释法说理。通过情理的劝说,孟某甲态度明显转变,表示其与孟某乙相处一直很和睦,因为感谢其当年能够站出来主持孟某的丧事,所以这些年一直让母亲徐某随自己居住,老房子给孟某乙居住,也从未就徐某的份额主张过租金之类。这次宅基地拆迁,自己的做法确实欠妥当。但是拆迁手续已经办理,可以给孟某乙一些补偿,但是自身经济条件一般,一下子拿不出来20万,希望调解员能和孟某乙沟通一下,把补偿金额降一些。但是孟某乙态度坚决,称如果置换安置房的话,市场估价应在40万元左右,他可以获得一半的份额,再加上这些年对房屋的多次修缮,20万是最低要求。调解陷入僵局,第一次面对面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为了打开调解工作局面,考虑到当地尊重家族礼教的风俗,调解员联系到孟某家族众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始终以亲情为主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当事人。孟某甲对孟某乙表达了感激之情。这次安置协议签字,她没有和众人商议,是她做的不对,向孟某乙真诚道歉。孟某乙表示,当初站出来就是念及骨肉亲情,这么多年两家已经如同亲兄妹一般,更不希望因为自家房子纠纷影响整个村庄的拆迁安置,只要孟某甲支付10万元补偿,就不再过问宅基地的事情。孟某甲和母亲徐某表示同意。至此调解工作顺利完成,一家人重拾亲情,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孟某甲自愿补偿孟某乙各种损失10万元整;

2.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3.此房屋的所有权和拆迁的安置权归孟某甲所有,补偿金付清后双方当事人需配合街道工作人员拆除房屋,依照政策享受安置;

4.徐某对此协议无任何异议。

【案例点评】

十七年前,过继侄子,打幡摔盆;十七年后,拆迁安置,继承纠纷。一个依据乡规民俗;一个依据法律法规。情理法的纠葛冲突在一个调解案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认定口头遗嘱效力,尊重逝者遗愿,调解员以案释法,维护法律尊严;邀请亲属族人参与调解,感召血缘亲情,调解员以情动人,展现人文关怀。案件回访时,案结事了,该村的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村居合并如火如荼。如当事人所愿,两家人时常走动,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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