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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潘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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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潘某结婚7年,2016年协议离婚,两人育有一女,现年4岁,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李某,潘某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但自离婚至今,李某从未配合潘某探视孩子,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2020年3月某日,潘某向三亚市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期望男方李某遵守离婚协议约定,允许其定期探望孩子。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调解员接待潘某,潘某表示同意调委会开展此次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通过与双方交流沟通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初步的梳理,李某和潘某二人是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原因主要是因潘某与李某母亲发生激烈矛盾,离婚时潘某考虑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且因上班无暇照顾孩子,故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一直由李某母亲抚养至今。如今李某欲再婚,希望孩子与其女友培养感情,担心潘某和孩子过多接触影响到自己即将组建的家庭,因此一直未配合潘某定期探望孩子。

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梳理了双方争议焦点:1.李某希望培养女儿和其女友的感情,担心女儿与亲生母亲过多相处会影响到自己即将组建的家庭。而潘某思女心切,期望能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定期探望孩子;2.潘某因与李某母亲之前的矛盾,不愿再次见到李某母亲。孩子目前由李某母亲抚养,若去李某住处接女儿出来,势必会与李某母亲有接触,害怕再次产生矛盾,故期望李某能配合自己,每个探视日由李某将孩子接至潘某住处,但李某称自己目前工作繁忙,且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配合潘某。

2日后,调解员先是单独约见李某来到调委会,通过之前与当事人的沟通,调解员能够真切感受到双方对于孩子的成长还是非常关心和爱护的,于是调解员决定将孩子的成长健康作为纠纷化解的突破口。调解员首先劝导李某,亲生母亲在孩子身心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无可取代,让孩子与亲生母亲多相处,有利于孩子的人格健全。李某表示,身边有很多再婚家庭,就是因为前妻的不断介入,导致孩子和后母关系愈发僵化,进而影响了再婚夫妻的感情,目前孩子和女友关系相处的还不错,孩子目前也没说想妈妈,所以相信女友将来一定会完全取代前妻做好一个真正母亲的角色,对于即将组成的再婚家庭,李某不想再有任何闪失。调解员表示完全理解李某对保护再婚家庭的担忧,但后母对孩子再好也永远无法取代孩子内心对亲生母亲的需要,同时再婚家庭的稳固需要依靠很多方面,并不是仅仅靠剥夺孩子本该享受的母爱就可以做到,如果能够正确的引导孩子,让其了解父亲的再婚只是多了一个关心她对她好的人,其他的都没改变,相信再婚家庭也可以越来越融洽的。

李某听到调解员上述话语后有些动容,陷入沉思。调解员以法释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不能剥夺潘某探望孩子的权利,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李某在法律上是有义务协助潘某探望孩子的。接着调解员劝导李某体谅潘某思念亲生女儿的迫切心情,经过耐心的劝导,李某同意潘某每周来其父母家中将孩子接出去玩一次,但探视日当天晚上必须送回,同时由于自身工作原因,实在无法配合潘某将孩子从父母住处带至潘某的住处,潘某若想将孩子留在其住处,也可与其进行提前沟通。

看到李某的让步后,调解员立刻于第2天在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约见潘某来。调解员首先告知潘某,现李某已同意潘某每周可看孩子一次,但因为工作原因无法配合潘某将孩子带出来,接着调解员劝导潘某放下之前与李某母亲的恩怨,体谅李某工作的不易。潘某表示,当时离婚时已和李某母亲承诺过,这辈子不会再迈进他们家大门一步,现在实在没有脸面再回去见李某母亲。调解员劝导潘某,与李某的婚姻失败已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如果期望此事对孩子的伤害最低,只有双方在平和的氛围中解决此事,因为没有一个孩子愿意看到自己最亲的人剑拔弩张,孩子不应该成为大人们互相置气维护尊严和面子的牺牲品。听了调解员建议后,潘某表示自己愿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尝试去面对李某母亲,但不知李某母亲是否会同意潘某将孩子从家中接出。调解员通过致电李某母亲得知,李某已做好了其母亲工作,现李某母亲同意潘某每周来家中将孩子接出。接着调解员劝导潘某,不要总想之前与李某母亲的恩怨,毕竟当年孩子不到一岁时,作为母亲的潘某自愿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些年来李某母亲在养育孩子方面付出了很多,所以心中对其要有感恩。另外她作为长辈,再次面对时也要有该有的礼数和尊敬。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劝说,潘某最终同意了李某的方案,同意尝试着再次面对李某母亲,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协议签订后,李某每周允许潘某将孩子带出来玩一次;

潘某需在探视日晚上将孩子送回李某住处,潘某若欲将孩子在其住处留宿,需经李某同意。

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得再就此纠纷向双方索取任何权益,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协议签订后一个月,调解员电话回访潘某得知,近一个月来,潘某每周末均去李某家中将孩子接出,李某及李某母亲也均配合潘某探望孩子,双方气氛和谐,潘某因终于能定期的看到自己孩子向调解员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哪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应本着相互方便、相互理解的原则,避免矛盾加剧。家庭离异的孩子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受到原生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的影响,因此父母双方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其实离婚双方还是非常关注孩子的成长,调解员能够及时对症下药,把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作为调解矛盾的切入口,巧妙地化解分歧,对此类案件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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