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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杨某某与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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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某与鲜某某二人于2014年通过网络认识并同居,2015年双方父母为他们举办了婚宴,2016年底杨某某与鲜某某共同生育一子。因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杨某某与鲜某某二人同居期间,经常为工作、生活、情感及抚养孩子的开销问题发生纠纷,感情日渐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决定分手,但因孩子的抚养权及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杨某某是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2017年12月,司法所觉察到杨某某最近的情绪比较低落,通过调查发现:鲜某某认为杨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好逸恶劳,还在外面出轨,不仅浪费了自己的青春,也伤害了情感。为此,鲜某某情绪一天比一天激动,经常找到杨某某要求赔偿损失。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确保杨某某平安度过矫正期并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所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主动出击,及时介入调解杨某某和鲜某某之间的纠纷。经过前期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来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受申请后,立即开展深入调查了解,摸透找准双方的争议焦点。鲜某某主要诉求有三点:一是孩子必须随女方生活,杨某某每月须支付2000元抚养费。二是女方父母给女方的陪嫁品必须全部返还。三是分手后杨某某绝不能看望孩子。在听取了鲜某某的诉求后,调解员针对第三点向鲜某某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告知鲜某某第三个诉求是不合法的。随后,调解员逐一从恋爱情感、家庭和睦、子女成长方面疏导女方情绪,劝导她要正确调整自己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更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处长。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鲜某某的情绪慢慢稳定了下来,并放弃了第三点诉求,同意按照调委会的建议和程序来协商解决事情。

在安抚女方情绪后,调解员又单独对杨某某进行走访调查,进一步核实纠纷案情,了解男方对女方诉求的态度。一开始杨某某态度强硬,明确表示自己不抚养孩子、不赔偿女方在自建房中的投入,调解员分别从社区矫正监管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家庭美德等方面对杨某某进行了法律和道德教育,对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错误观点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通过反复协商沟通,杨某某与鲜某某争议事项范围逐渐缩小。双方在孩子探视和女方陪嫁品返还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孩子今后随女方生活,男方有探视的权利,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二是女方陪嫁品全部返还。但是,最终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男方给付孩子抚养费数额和双方同居期间自建房的分配问题上,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此,调解员通过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双方法律关系、孩子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并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给付能力拟定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社会风俗、家庭道德进行耐心疏导化解,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到了调解桌前,就剩余的矛盾焦点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孩子随鲜某某生活;

二是杨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8年每月给付1200元,2019年起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

三是杨某某每月可以探望孩子1次,探望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探望时须有女方在场;

四是当事人同居期间自建房归杨某某所有,建房所欠债务由男方负责;

五是女方陪嫁物品由女方所有,女方父母为自建房提供的木材折价2700元,由男方全部偿还给女方父母。

【案例点评】

此案较特殊,体现了人民调解助力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遇到民间矛盾纠纷,有可能会影响其顺利矫正。如果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可能会增加社会风险性,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矛盾纠纷时应主动调解,及早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在本案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所涉的矛盾纠纷更要引起高度重视,若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应该主动介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来尽早化解。一方面为社区服刑人员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守法意识,从而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矫正。促进社会矛盾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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