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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家属与安某及某贸易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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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阿克苏乌什县高某的儿子高某某放学后跟邻居安某的儿子在家玩,大约4点钟左右邻居安某在没有向孩子外公、外婆打招呼,私自带着高某某跟另外两个小孩去乌什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施工。安某的儿子和高某某等三个小孩,从车上拿着鱼杆子去水塘边玩水钓鱼。因贸易公司鱼池旁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没警告标志,安某在没有给孩子们任何安全提示就自己去施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孩子们不知水深,不慎导致孩子高某某溺水死亡。死者家属知道此事后,认为引起这起事故的原因在于:安某私自带小孩出去且未尽监护人职责;贸易公司鱼池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警告标志;贸易公司保安没有尽到保安职责,对外来车辆不进行排查就让三个小孩子进了面粉厂,安某和贸易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因无法达成协议来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高某某的去世,对家庭来说可谓晴天霹雳,其亲人多日来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2017年7月10日高某某的家属来乌什县驻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此纠纷,要求安某和贸易公司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6万元。由于事发突然,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调解员对死者家属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耐心说服,稳定他们的过激情绪,引导他们按法定程序来妥善解决此事,并答应给予死者家属合理合法的答复。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解说下,死者家属情绪渐渐平稳。  

随后,调解工作室拟定了查原因、找症结、巧调解、平事端的调解方案。调解员分别跟三方谈话了解情况。安某和贸易公司都表示对此事负有责任,愿意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但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三方都各执一词,争执得不可开交,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离席而去。调解被迫中断,见此情况调解员兵分两路,一路继续给死者家属和安某做工作,另一路追上法人代表,将其请入其他办公室继续做工作。针对公司方,调解员从法理、情理多方面做工作,强调公司方对于自己的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在鱼池旁立警告标志或防护措施,对死者的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如此还劝说他们转换角色,设身处地的多从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考量。调解员特别强调三方都有错,大家各让一步,才能达成一致。最终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0条、第29条等规定提出调解意见:应赔偿受害方家属死亡赔偿金、埋葬费、埋葬和处理过程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460000(肆拾陆万)元整,并作出赔偿方案:死者高某某监护人,因未尽监管责任要负20%的责任;安某因未征求监护人同意下带走高某某,并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最终导致受害人高某某失足落水,不治身亡,要负主要责任,承担45%;贸易公司因未在鱼池旁设置安全措施及警告标志,导致受害人的疏忽大意要负35%的责任,三方都同意此方案,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协调疏导,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其中申请人高某(死者高某某父亲)因没尽到监护责任负20%的责任承担92000(玖万贰仟)元整;被申请人安某因未告知其监护人私自带高某某出去,事后未尽到监护责任负45%的责任,付死者家属207000(贰拾万柒仟)元整;贸易公司因未在鱼池旁设置任何安全措施及警告标志负35%的责任,付死者家属161000(壹拾陆万壹仟)元整。经死者家属同意被申请人安某2017年7月20日前付申请人高某207000(贰拾万柒仟)元整。贸易公司厂长于2017年7月20日前付高某161000(壹拾陆万壹仟)元整。因本纠纷涉及金额数目较大,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司法确认。三方对此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没有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纠纷案例争议的焦点是三方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与情相结合,仔细分析事实,切实准确地划分责任,使三方都接受调解方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调解工作在解决日常纠纷争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评判,用真诚调解,人民调解定会更好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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