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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赵某某与林某某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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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功解决了一件积怨已久的宅基地纠纷。

一日村民赵某某来到镇政府反映信访问题。赵某某自述与后邻林某某因房屋翻建宅基地四至问题发生纠纷,认为后邻林某某侵占其宅基地40公分滴水并多次阻挠其房屋翻建,要求镇政府予以解决。镇信访部门将该事项转给镇调委会。现赵某某希望通过调委会的调解帮他解决困扰。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后告知赵某某调委会将询问林某某意见后,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因该纠纷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调委会决定邀请镇土地规划科周某某、村矛盾纠纷评理团成员李某某作为调解专家共同参与调解。

次日,调委会主任和调解专家到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在村干部的带领下,调解人员到现场实地观察并多方走访。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如下:村民林某某与前邻、东邻均有矛盾纠纷。赵某某与林某某是前后邻居,多年前,林某某盖锅炉房时紧挨赵某某房后砌垒一堵墙。每逢雨季,赵某某的正房北墙都会被大面积洇湿受潮,赵某某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自家房后有40公分滴水,于是,赵某某将林某某所砌砖墙推毁,林某某报警并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裁定,赵某某对林某某进行了一定额度的赔偿。后经过土地科勘测探量,确定赵某某屋后有40公分滴水,并出具了一份关于赵某某房屋宅基地四至的裁定。但是林某某拒不认可裁定。并多次到区政府复议、法院诉讼,甚至连续几年上访。虽然当时赵某某将林某某建的砖墙推到,但是砖墙残留的磉基以及紧贴磉基搭建的锅炉房房檐过高,导致赵某某屋后积水严重,因常年经受雨水泡蚀,现在房屋已经开始下沉,墙体出现裂口成为危房,目前仅靠屋内几根粗头支撑在墙角四周防止房屋倒塌。赵某某想依照镇政府做出的房屋四至的裁定进行房屋翻建,但是林某某多次缠闹阻止。更让人头疼的是,林某某多次让年过八旬的老母亲趴在墙边以达到阻止赵某某翻盖房屋的目的。随着矛盾越发尖锐,调委会决定尽快进行调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通过相关情况的了解和掌握,调解人员又请来了矛盾双方。双方情绪均很激动,互相指责谩骂,认为40公分滴水归自家所有,并说起了多年来的一些旧事。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充分听取各自意见,调解员提出请双方先回去,将各自及对方的房屋院落历史形成过程写成书面材料后交给调委会。双方均表示同意。

一周后,双方先后将写好的书面材料交调委会。调委会主任带领调解人员针对双方反映的情况及调查情况再次进行了梳理。经过讨论,大家逐步发现了调解的矛盾焦点:双方均承认两家多次因为40公分滴水问题发生纠纷,之前纠纷的重点是这40公分的滴水归属问题,现在的重点问题是如何化解双方积怨,顺利让赵某某进行房屋翻建。调解方向应定在促使双方各自退步,调解方法应以情以理入手。

在随后的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人员不厌其烦,谨慎对待纠纷的每一个环节,反复找当事人协调商谈。面对性格强硬多变的林某某,调委会主任采取“遇强就迂”的调解方法,对于林某某咄咄逼人提出的无理条件,并不与其硬碰,而是采取迂回策略,利用乡情、亲情对林某某进行心理劝导。邀请在双方当事人心里具有一定分量的亲属对双方进行劝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调解员们的不懈努力下,双方不再针锋相对,态度均有所缓和,调解工作逐步打破僵局。

在调解工作逐步打破僵局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再次进行单独调解。赵某某表示两家积怨已久,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他不想继续纠缠在这件事上,而是急切地想翻建房屋,他也可以适当的做一些让步。调解员见纠纷调解出现突破口,便对其进行劝解疏导,随后,赵某某同意对屋后40公分滴水做一些让步,但是赵某某要求后邻必须拆除紧贴砖墙磉基搭建的锅炉房以及磉基,减除日后积水及雨水四溅对自己房屋的侵蚀。但是林某某的妻子却坚持不肯让步,理由是锅炉房已经修成,全家暖气管道和锅炉都在这里,如果贸然拆除,全家暖气管道都需要大改,还需要另找地方腾放锅炉,目前家里已经没有合适的地方,锅炉房拆除困难很大,调解工作再次陷入瓶颈。

针对双方僵持的矛盾点,调解员们再次进行了梳理,调委会主任提出“暂且保持、未来归还”的调解方案:因林某某的锅炉房形成已久,拆除较为困难。建议不拆除锅炉房,暂且保持现状。赵某某在原址宅基地的基础上再向前移30公分,留出自家滴水及日后做保温所需尺寸。但是在未来林某某翻建房屋时,需将锅炉房归进自家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同时,腾出的40公分滴水和赵某新房后的30公分滴水作为双方公共领域,用于日常排污排水,双方均不得侵占。

调整方案后,新一轮的调解工作再次展开,赵某某表示,只要能尽快翻建房屋,这个方案是可以接受的。林某某表示,锅炉房不用拆除,双方能够互相理解,那他愿意日后翻建新房时腾退锅炉房所占的40公分滴水。

【调解结果】

调委会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1.赵某某翻建房屋时在现宅基地基础上向前移30公分。2.林某某锅炉房保持现状不用拆除,但砖墙残留磉基必须全部拆除。3.日后林某某翻建房屋时,需将锅炉房归进自家宅基四至范围内,将40公分滴水腾退。4.日后赵某某新房后30公分滴水及林某腾退的40公分滴水作为双方共同领域,用于排污排水,双方均不得侵占。5.今后不得阻碍、干涉对方在合法、依规范围内翻建房屋。至此,一件历经多年、积怨已久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目前,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妥善调解好宅基地纠纷,是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林某与赵某之间的宅基地滴水纠纷处理,就是在“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最大限度调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专家库的土地专家的专业知识以及村内纠纷评理团老一辈长者的威望进行情理调解,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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