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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蒋某某与陈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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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蒋某某在为陈某某酒店卫生间装修过程中,因墙壁倒塌被砸伤,经苏州市A医院诊断为右髋臼骨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中下段骨折。受伤后蒋某某先后在苏州市B医院、苏州市C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受伤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根据医院单据支付了蒋某某医药费135000万元,蒋某某自行承担了400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后双方对于赔偿进行协商,但是协商多次均未能取得结果,双方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申请后,某村调委会了解到,为了防止继续拖延导致纠纷无法协调,在治疗基本告一段落后,苏州市吴中区某村委会及某镇司法所建议蒋某某就伤情申请做司法鉴定。2017年2月,蒋某某在苏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苏州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蒋某某因外伤致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遗留畸形愈合构成十级残疾,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左胫骨远端骨折伴左小腿皮肤坏死后皮瓣修复继发左胫骨骨髓炎遗留左踝关节功能性障碍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二十四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六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针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方面的赔偿双方均没有异议,但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双方争议很大,蒋某某认为不能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但是无法提供能证明个人收入情况的材料,陈某某则坚持必须要有能证明其个人收入情况的材料才能按蒋某某的要求给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针对这种情况,某村委会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对蒋某某两年多来治疗费用及当前身体状况进行核实,又根据苏州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计算了赔偿金额。为有效调处纠纷,村调委会还邀请了镇调委会调解员一起参与本案调解。

3月某日,村调委会在本村调解室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本次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就蒋某某的受伤情况征求了双方意见,双方均无异议。随后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两年多来各自承担的费用,双方也都表示了认可,并就赔偿事宜听取了双方的想法,双方的主要争议点还是误工费的标准问题。蒋某某认为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赔偿两年的误工费与自己原来两年的收入相差太大,陈某某也因蒋某某无法提供收入证明而拒绝支付更多的误工费。鉴于双方一时僵持不下,调解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改日再组织调解。

随后,镇、村调解员分头约双方当事人见面进行劝说,调解员认为双方的心理预期相差并不远,完全可以通过劝说引导双方达成一致。针对蒋某某,调解员首先表示同情他的遭遇,并保证会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为其争取利益,但是也向其说明在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情况下,误工费不能以其所主张的收入来计算,降低蒋某某的预期,使得蒋某某内心更容易接受。针对陈某某,调解员解释道,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简单的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况且蒋某某毕竟是因为帮其装修才受的伤,以后大家还是要经常来往的,不能因为这一点钱伤了和气。双方在调解员的解释下,态度都有所改变。调解员见状,于次日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鉴于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以来双方的表现以及蒋某某的身体情况,通过调解员耐心入理的劝解,以及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依然选择以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陈某某则同意将误工期延长到四十八个月,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蒋某某十级伤残补助金28856元,一人六个月的护理费10800元,四个月的营养费2400元,剩余医药费43520元。同时,鉴于蒋某某因后续治疗无法工作,陈某某同意赔偿蒋某某四十八个月的误工费70424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56000元,陈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该笔全部费用,蒋某某也写下了书面收条,双方约定此事到此结束,今后不再因此事纠缠对方。

【案例点评】

本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典型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为私人建房、装修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例非常多,受害人与雇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也没有工程合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主张、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都需要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本次调解中有三点值得思考借鉴:

一是把握调解节奏。本案发生在2014年7月份,拖了两年多都没有解决。组织调解之前,调解员们也是对各种情况进行了预判分析,对事情经过和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调解中,调解员耐心引导双方逐项进行协商确认,很好地维护了调解秩序,也为双方理性思考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为事情解决打下了基础。

二是掌握可信材料。本次调解中苏州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伤残程度进行了详细说明,也为当事人就误工、营养、护理等方面要求赔偿提供了充分依据,有效减少了双方争议点,为及时调解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是分头劝说引导。调解,调和的其实是人心,说得形象一点,就是讨价还价,当事人双方通常都有自己的心理预期,但谁也不会轻易亮出底牌。为把握调解走向,往往需要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以便了解双方的实际想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化解当事人心结,作出适当让步,才能在后续工作中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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