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吴氏家族与陈氏家族邻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蒙山县陈氏家族在本生产组林地内新建一座坟墓,为将坟墓建好,将旁边吴氏家族老祖坟的一侧坟手挖掉,占用该位置建坟。2018年清明期间,吴氏家族发现自家老祖坟坟手被毁,坟地被占,一气之下,便将陈氏家族新坟坟手毁掉,双方发生纠纷。当时由于陈氏家族拒绝调解,双方纠纷未得到解决,吴氏家族将其老祖坟被毁坟手用泥土、石头暂时堆砌好。
2019年清明期间,吴氏家族用红砖、水泥将老祖坟坟手、坟面、墓碑予以加固。但是刚建好没两天,老祖坟的一边坟手又被陈氏家族毁掉,吴氏家族得知后,纠集20多人到陈家要个说法,矛盾进一步激化。村干部迅速前往劝解,引导吴氏家族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吴氏家族向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提出三项诉求:一是要求陈氏家族将该新坟迁走,二是要求陈氏家族道歉,三是要求陈氏家族赔偿70000元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0元,物质损失20000元。该镇调委会受理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调解员针对该纠纷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迅速开展了走访调查。陈氏家族认为,吴氏老祖坟座落在陈氏家族分得的林地上,陈氏有权在自家林地上建坟。而吴氏家庭认为,老祖坟已有百年历史,陈家无权随意毁损。此次冲突的导火索是,吴氏老祖坟坟手被陈家毁损后几天,吴氏家族的一位50多岁的成员突然病故,而这一变故都是因为祖坟受损,破坏了风水。
2019年4月,调解员在现场召开两次调解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吴氏家族20多人参加,陈氏家族8人参加。在调解之前,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询问是否同意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对3名调解员主持本纠纷的调解均无异议。吴氏家族称,祖坟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陈氏家族为了建新坟而将该老祖坟的坟手毁坏,家人难以接受,因此要求陈氏家族将该新坟迁走,并向吴氏家族道歉,同时还要求陈氏家族赔偿70000元损失。陈氏家族称,林地是陈家的,陈家有权在此建新坟。吴氏家族原有老祖坟在此地是不错,但是原来规模没有这么大,后来扩建了,与陈氏家族新坟相邻这侧的坟手也没有那么长,陈氏家族建坟时应该是没有毁多少坟手的,反倒是吴氏家族毁了他们新坟的左侧全部坟手,所以,他们认为吴氏家族提出的诉求不合理。
随后,调解员向双方陈述了所了解到的纠纷发展过程。调解员认为,本案属于两大家族之间的相邻坟山纠纷,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种相邻关系,这种相邻关系基于风俗习惯使用集体土地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依据当地县人民政府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新葬坟墓与旧葬坟墓的最近距离应超过1.0米(旧坟主同意的除外),原有的保持原状,避免发生纠纷”的规定,陈氏家族为新葬坟墓一方,在建坟墓时距离吴氏家族老祖坟不足1米的,应当与吴氏家族协商,而陈氏家族却是我行我素,不但没有留足1米的距离,还将吴氏家族老祖坟坟手毁坏,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做法,也是本次纠纷发生的起因。
调解员指出,陈氏家族新坟两边都有侵占别家祖坟的情形,左边占了吴氏家族老祖坟的坟手位置,右边坟手则几乎架在另一座祖坟的坟背上,如此建坟,显然违背了风俗习惯,违反了法律规定,建议陈氏家族考虑将该坟迁走。并且,吴氏家族在此纠纷中确有过错,建议陈氏家族按本地风俗习惯封利是(红包)给吴氏家族,以示道歉,吴氏家族可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第二天下午,陈氏家族终于表示同意迁坟。调解工作有了实质的进展,调解员马上说服吴氏家族在陈氏家族的迁坟时间、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后,吴氏家族同意给陈氏家族1年的时间寻找地方、选择日子迁坟,吴氏家族在赔偿诉求上也基本作出了放弃的表示,仅要求陈氏家族封15个利是,每个16.8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氏家族自愿在2020年4月某日前将其家族建于某山的祖坟迁走;
2.陈氏家族自愿给予吴氏家族15个利是,每个16.8元以示道歉。该利是在本协议签订时即支付;
3.双方互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签订协议后,陈氏家族当场将15个利是(每个16.8元),共252元交给吴氏家族。两家族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
【案例点评】
本案是涉及两大家族近百人的相邻坟山纠纷,如果解决不好,随时可能引发械斗等民转刑事件,稍有不慎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此案件中,调解员采取与当事人面对面、背对背开展调解工作的方式,运用“稳、准、释、促”四字调解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政策规定,释明风俗习惯,以耐心、真心、恒心面对纠纷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