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路某某与定州市成某某等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当事人路某某(以下称甲方)与定州市成某某、侯某某(以下称乙方)达成协议:乙方用甲方的工程资质参与招标,中标后,工程所用配电柜全部用甲方工厂所供,价格在原来出厂价基础上再降低部分,因中标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款项共计140余万元(其中货款78万余元、工程款69万)必须全部打入资质方甲方账户,双方简单约定工程款到账后三天内给乙方打款。但协议中未提到所用配电柜货款应付款时间,且未提到货款长期未付产生的权利义务分属。工程款由于近期将打到甲方账户,甲方要求在给乙方打款时扣除货款因长时间未付所产生的利息费用(20万元),或暂不打款。
另经查明,自供货后至调解日两年时间,乙方始终未付给甲方货款。
各方当事人因利息扣除与否发生纠纷,因此,当事人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经初步研究,调委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货款长时间未付产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是否有扣除利息的权利?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一方面,因时间临近年底,款项数额较大,本案乙方所用工人因工资问题已经处于集体上访的态势,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隶属不同县区,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故经认真研究,镇调委会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工程款长期不能交付引发的经济纠纷,当事人路某某家属方认为乙方未投入费用情况下施工,实际是在用甲方的钱做生意,所以乙方应承担因长期未付货款产生的利息。乙方当事人认为协议中并未规定货款给付时间,只有工程款到位后才给付货款,其不应承担利息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困境。
历时20多天调解无果后,镇调解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而且关键点还在于乙方的对未付货款的态度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调解员首先确认了乙方在此案中确应付一定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调解员初步计算出了乙方应付的责任。且经检索,今年以来,本镇范围内有类似案件,并且给付了相应利息。
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依法解决纠纷,对乙方言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通过联系甲方当事人家属,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甲方当事人工作,又经过20多天的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矛盾解决赶在了工程款到位之前。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是由乙方到甲方家中,当面向甲方道歉。
二是因乙方态度较好,甲方不再主张利息权益,在扣除应得货款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打给乙方。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常见的拖欠货款的赖账行为。从本案货款纠纷来看,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在合同管理及合同交易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也不注意保留证据,这样容易导致出现纠纷时无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或者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建议中小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合同交易管理制度,避免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证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如不能及时调解成功,对于拖欠货款的企业要及时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不受法律保护。
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尔后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定息止纷,这才是上上之举。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大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