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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孔某某与喀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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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6日晚上九点左右,孔某某到地里浇水,发现有马匹在自己的玉米地里吃玉米,便抓住此马拴在院子里,等马的主人过来协商赔偿事宜。9月21日,喀某某经多方打听找到孔某某称是自己的马,准备将马牵走。孔某某要求喀某某支付玉米地里因马匹踩踏啃吃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这期间喂养马匹的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孔某某遂向一〇九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喀某某是否对马匹拥有所有权难以断定,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进行证实;二是马匹造成的玉米地踩踏啃吃的具体损失无法精确量化,赔偿金额双方存在争议;三是对于孔某某要求喀某某支付期间喂养马匹的费用存在争议,对于马匹的饲养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启动调解程序,迅速派出2名调解员到纠纷现场了解情况。经调解员实地走访查看,孔某某的苞米地确实存在被啃吃和踩踏的情况,主要是对苞米主干、叶子以及果实部分有啃咬印记,面积有三行到五行。由于马匹啃吃踩踏的苞米面积分布比较分散,且对产量的影响不好界定,测算损失的难度比较大,兼且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也比较激动,调解员便采用冷却降温法,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了安抚,待得二人情绪平稳时,调解员才正式开始调解。

待双方情绪平静后,调解员先就喀某某是否对该马匹拥有所有权进行查证。调解员通过与双方交流得知,喀某某已事先找到孔某某,在未见到此马时,正确地说出马匹的颜色、品种以及身上的记号;同时喀某某在发现马匹丢失后进行了多方寻找打探,并且及时在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有相关记录。喀某某承诺若自己所说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了解到此情况后,孔某某和调解员基本认定此马匹归喀某某所有。针对苞米地损失情况,孔某某要求对已经啃吃踩踏的数行苞米进行全部赔偿,喀某某则认为马匹啃吃踩踏给苞米地造成一定损失,但是不至于完全绝收,愿意适当赔偿。

针对孔某某提出的在此期间马匹饲养费的问题,孔某某要求按照一天1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喀某某认为孔某某添加饲料主要是给他的牛羊吃的,自己的马匹只是顺便吃了些,同时孔某某并不是专门照顾马匹,并没有影响到他正常种地劳作,鄙视不予接受一天100元的标准。调解员在经过实地勘察,详细的了解有关情况,仔细分析甄别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喀某某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马匹丢失,对孔某某苞米地进行踩踏啃吃,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喀某某应当对马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支付孔某某在此期间看管马匹的费用。

调解员指出《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孔某某对喀某某的马匹进行看管饲养,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喀某某应当支付饲养费。

同时指出《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喀某某提出适当支付饲养费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此外调解员继续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孔某某听后,认识到自己要求的饲养费要求过高,便表示自己愿意降低标准,按照2018年度一天照看一匹马约10块钱的市场价格要求喀某某承担饲养费,喀某某对饲养费的数额予以认可。

双方观点一致后,调解员继续就苞米地赔偿损失数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孔某某主张将啃吃踩踏过的数行苞米全部交由喀某某管理收获,喀某某需按照产量及市场价进行全部赔偿;喀某某则认为苞米只是部分受马匹影响减产,又不会绝收,同时自己也不可能来看管收获这几行苞米,孔某某分明就是讹诈,故坚决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然自己的马就不要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争执不下,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在此时采取多方协调法的调解方法,在前期了解情况中得知该连队书记罗某与孔某某是朋友,调解员便邀请罗某一同参与调解。通过罗某的劝导,孔某某不再继续主张自己之前提出的全部赔偿数额,但还是对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此时调解员提出让双方再同去估算受损的苞米面积,先把受损面积确定下来,再与实际受损情况程度进行综合,找出一个双方当事人认可赔偿数额。经计算协商,喀某某按照苞米地支付赔偿金550元,饲养费按照45天计450元对孔某某予以支付,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认可,最终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1、喀某某支付孔某某苞米地损失以及在这期间喂养马匹的费用,共计1000元整。

2、孔某某在收到该款后,立即将该马归还喀某某,不再就此事向喀某某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长期以来,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在基层调解中是一个易发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受损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举证困难。农作物损害搜集证据比较困难,在进行调解时有时会出现因证据的缺失而导致侵权方的抵赖等行为,为受损方维权带来了诸多的麻烦。

二是界定损失困难。农作物损害中,其界定赔偿十分困难,大多依据以往的数据或是约定俗成的规矩,证明力较弱,请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是时间长,二是费用高,向第三方咨询也难获得有效答复。

三是矛盾化解难。从过往调解实例来看,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通常是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然而多数情况下侵权方否认自己存在侵权事实,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如受损方期望值过高,在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有的就采取过激手段非理性维权,以上访信访等方式给调解工作施加压力。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调解员在调解时:一是抓好普法教育,着力提高职工群众的道德修养,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引导公众发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原则化解矛盾,减少积怨。二是注重多种调解方法的运用以及调解资源的整合,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采取理性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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