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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王某某与田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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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天津市宝坻区居民田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某公路东侧转弯向西侧行驶时,与骑自行车行至某小区北门的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医接受治疗,经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手术固定;2.右脚掌骨折;3.多处挫裂伤。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交警部门2020年3月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轿车驾驶员田某认为这是王某某的故意碰瓷行为,因田某驾驶轿车变道拐向小区门口时,王某某骑行自行车突然逆向行驶,横插马路口,致使两车相撞,故不认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同意对田某某进行赔偿。

伤者王某某委托家属,来到交通事故调解委员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田某在与调解员的沟通过程中表示王某某是故意碰瓷,认定自己负次要责任显失公平,即便事故认定书划分了责任,自己也要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维持原责任划分,那就继续寻求司法救济渠道。而田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表示需要对王某某的赔偿请求进行理赔审核。

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双方争议,调解员决定先调取交警部门的案件卷宗,了解案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后再开始调解工作。经到交警部门调取查看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调解员发现,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车辆行人稀少,田某驾驶的车辆车速平缓,王某某骑行自行车并无异常。事故发生前,王某某突然出现无法控制自行车,直接横行冲向正常行驶的田某车辆,导致双方发生碰撞。

调解员又对田某的车辆技术鉴定进行了查看,发现鉴定结果为其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因而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判定田某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接下来,调解员与王某某进行了电话交谈。在交谈中,调解员又发现其思维有些迟钝,话语迟缓于正常人,便让其代理人提交了本次事故王某某受伤后的住院病历。调解员发现病历中显示,王某某于本次事故前患过脑溢血,身体伴有偏瘫症状。故调解员认为,事故视频中显示王某某骑自行车时的慌乱举动,是其本身因患病反应迟钝,突然发现有车辆驶过来反应不及时所致。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得当。调解员将各方面的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田某听了调解员对王某某身体状况的介绍后,表示认可调委会的调查结果。

本案发生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成果巩固和多部门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及“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的开展试运行阶段。本着尽最大限度让人民群众少跑腿、让各方当事人均能获得必要的法律专业服务的原则,调委会决定利用“道交平台”处理该案。

2020年6月某日上午,调解员正式在“道交平台”启动了线上系统调解程序。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同时登陆调解系统平台。

调解开始后,首先由调解员在线上视频中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并告知了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本次 “系统平台”调解采取全程同步视频语音录像保存证据。调解成功后进行申请司法确认手续及产生的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表示清楚明白无异议。

线上调解中,事故三方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王某某对自己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及田某依法按保险限额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及田某认为,王某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赔偿。但王某某本身患有慢性肢体疾病,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很多是由于治疗原发疾病产生的,而不是事故造成身体损伤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而不同意其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调解员在此情况下决定暂时中止调解,待研究后另行通知时间再次进行线上调解。

田某表示如果王某某的赔偿请求合理,他自愿在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外,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随即对王某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发现其中治疗自身慢性疾病的费用占据了很大比例。调委会经过讨论研究,决定首先从当事人王某某开始做工作,告知其赔偿请求必须在依法有据、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主张,希望其能做出理性考虑。并且因其年龄及自身体质原因恢复期缓慢,建议可以先行解决医疗费用等损失,涉及争议的伤残评定可保留诉权,待二次手术彻底恢复后可再行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申请伤残评定及理赔申请。

王某某经过数日考虑后,同意调解员给出的建议,先行进行前期费用赔偿。调解员将解决方案告知保险公司及田某,双方均表示同意按此方案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1.某保险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2.田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

3.田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4.王某某保留后续治疗及伤残评定的诉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为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责任划分明确,不涉及其他违法行为。涉及事故机动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但当事双方对事故赔偿存在较大争议。

案件调解时,因新冠疫情影响,人民法院未处理的案件众多。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委员会在发挥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查看录像和其他证据材料,认真细致地调查了解案情,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为顺利解决该纠纷打下了基础,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调委会借助 “诉前调解平台”这个多方共享的网络平台,让当事人足不出户,最快地解决了纠纷,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约了各方和各部门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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