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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夏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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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夏某,女,68岁。因“双眼视物不清”于2018年1月上旬到四平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青光眼,术前检查双眼晶体黄色混浊,视神经苍白,萎缩,黄斑病变,有手术指征。3日后在表麻下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房角分离术。术中连续环形撕囊时发现患者晶体后脱位,部分玻璃体拖入前房,清除脱入前房的玻璃体后终止手术。术后第一天,夏某自诉左眼疼痛,检查可见房前积满血液,指测眼压偏高,经治疗未好转。2018年2月上旬,到四平市另一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

夏某为取得省级医院确诊,于4日后到吉林大学某甲医院就诊.经诊断,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2018年2月中旬某日,到吉林大学某乙医院就诊,超声提示:左眼考虑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医患双方针对医方责任度认定问题和夏某诉求赔偿额问题多次沟通协商没有达成共识。在此期间,医方建议夏某到四平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纠纷方案。夏某接受了医方的建议,双方共同申请通过四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说明医调委的职能、性质和操作规程及调解原则,并认真听取了患方的陈述意见和医方的答辩意见。由于对夏某提出的高额诉求,医方表示不能接受而产生争论,调解员劝诫夏某及家属保持理智心态,正确对待医患纠纷的调解。为纠正双方在法律认知上的误区,调解员就此案涉及的问题解读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夏某依法维权意识。

夏某家属强调,夏某入院前视力没有太大问题,生活和劳动方面没有任何影响。由于医方的过错,术后夏某处于失明状态,而且产生晶体后脱位的严重后果,生活处于不能自理状态,需要专人陪护,身体和精神上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家庭经济造成严重的负担,医方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并要满足夏某的诉求标准。夏某向医方提出赔偿总额为534,2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0,000元,残疾用具费(假体)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24,200元。

依据夏某的诉求标准,市医调委多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始终未达成共识,最后,市医调委建议医、患双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划分责任参与度,或走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夏某表示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认定责任。

医患双方接受市医调委的建议,共同申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四平市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存在过失行为;2.术中操作不当,撕囊时造成后囊膜破裂,晶体悬韧带撕裂,晶体脱入玻璃体;3.晶体脱入玻璃体后处置不当,造成视网膜脱离;4.术后处理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玻璃体切割,视网膜脱离手术治疗。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医疗护理意见:继续治疗,必要时行左眼球摘除术,以防止交感性眼炎发生。

2018年5月下旬,市医调委再次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夏某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为依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协商处理本起纠纷。医患双方表示对四平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是就本纠纷所涉及的赔偿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发生较大分歧意见。夏某提出赔偿金额为534,200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为78,800元,精神抚慰金为25,000元,医药费应按原始票据为赔偿依据,夏某只提供587元医药费票据,关于残疾用具费(假体)审定问题,需要专家作出评鉴。

2日后,市医调委组织眼科专家召开了评鉴会,根据夏某的病历资料结合本地区治疗标准,专家向医调委出具了《专家评鉴意见书》。专家鉴定结论为:夏某一期义眼台植入费用约20,000元,二期义眼片费用约8,000元,术后用药约2,000元,共计需要费用30,000万元。经医调委依法审核,按照医方完全责任计算,应赔偿患方137,000元,夏某对专家评鉴会的鉴定提出质疑,不认可专家鉴定结论,认为30,000元无法解决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实际支出,要求医方增加赔偿费用。医方对夏某的要求不予认可,坚持按专家鉴定意见处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互不让步,形成对立态势,市医调委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分别找医、患双方协商赔偿问题。对夏某,强调依法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专家评鉴意见是医调委解决纠纷的主要证据和准绳,希望夏某给予理解和尊重。对医方,医调委强调由于医方的过错造成夏某的失明和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不是用赔偿款所能解决的。本着换位思考的角度,医方应该作出一定的让步,满足夏某的最低要求。医调委从法、理、情多方面沟通,释法说理,疏导化解,逐步调整夏某的心理价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对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医方赔偿夏某170,000元。

最终,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对医调委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从这起医疗纠纷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医调委及时介入,有效地避免了该起纠纷的恶化;二是调解员能够准确确定矛盾焦点,摸清患方思想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得患方思想发生转变;三是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工作推进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一开始,患方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疗过程、责任划分根本不懂,只是凭想象要求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多次耐心宣传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对患方从情、理、法各方面进行推心置腹的沟通和交流,使其明白只有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专家评鉴意见进一步加深了患方对依法调解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四是面对特殊情况,灵活处置,通过释法说理,换位思考等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帮扶弱势群体的原则,考虑到患方特殊的家庭情况,积极做医方的工作,为患方多争取了33,000元赔偿款,切实帮助患者解决了后续医疗上的后顾之忧。体现了调解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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