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杜某某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一名男子走进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据了解,男子名叫杜某某,是河北省邯郸市来京打工的农民,他带着其他九个老乡组成劳务班组,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该公司安排在某项目中从事电气系统安装工作,2022年底工程就已经完工了,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肯结清工资,拖欠工资数额12万元左右。班组中都是靠种地、打工维持生计的农民,有的家里孩子上学需要用钱、有的家里老人妻子看病急用钱,大家伙实在耗不起了,所以杜某某希望政府能够帮助他们起诉该公司,讨回工资,还扬言如果钱要不回来,就和该公司负责人“拼了”。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特别是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必将进一步激化,可能导致讨薪农民工集体上访、甚至有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的风险。考虑到诉讼花费时间较长、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而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灵活简单、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节约时间等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杜某某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讨回欠薪,杜某某也欣然接受建议,立即提出调解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随即受理了该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过程】
根据杜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调解员联系到该公司的负责人薛某某,向薛某某说明了调委会受理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申请的情况,薛某某犹豫再三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薛某某到达调解室后,杜某某情绪激动地叫薛某某还钱,还斥责薛某某不接电话玩失踪,薛某某委屈道:“我是真没钱了!工程款下不来,我也没办法啊!”一时间剑拔弩张,场面一度失控。
调解员立即调整调解方式,一面安抚当事人双方的情绪,一面将他们分开劝说。一名调解员与杜某某进行沟通,表示非常理解他的心情,请他相信调委会一定会尽全力帮他们讨回工资,同时,希望他能平复一下情绪,毕竟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另一名调解员同时与薛某某进行交流,了解到薛某某的公司规模并不大,包工程也不容易,发包方工程款拨不下来,工人急着要工钱,都是薛某某自掏腰包出,现在他也实在是没钱了,不接杜某某的电话只是因没办法面对他们,等发包方和总包公司的工程款下来,他一定能把工资欠款如数奉上。
得知薛某某的公司是施工分包单位,而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则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作为总包单位的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施工分包单位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用的农民工杜某某等人的工资负有支付责任。
于是调解员调转方向,主动联系总包单位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说明相关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答应第二天派代表到调解室参加调解。
3月某日上午9时,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代表李某、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薛某某和农民工代表杜某某一同到达调解室接受调解。调解员首先确认了两公司之间的总包分包合同关系,然后与李某私下进行沟通,一方面,调解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李某介绍了总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并以相关案例释法普法,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调解员向李某讲述了农民工外出打工的不易,尤其是一家老小还靠这微薄的收入过活,虽然大家都有难处,但希望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能够筹集资金代付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圆满解决此事。李某表示很理解杜某某等人的处境,公司也愿意拿出钱来,确保农民工兄弟们得到应得的工资,但是公司希望能够明确,这笔钱只是暂代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之后工程款下来,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第一时间清偿这笔代付工资,并且公司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只能分两次付清。
知晓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想法后,调解员让三方当事人面对面坐下来,主要围绕工资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焦点问题进行商讨。根据工程价款核对确认书、工人工资应发明细表及相应身份信息表,最终确认拖欠杜某某等人工资拾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115750元),由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两次结清。经过沟通协调,三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协商,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前支付杜某某班组工人工资伍万元(50000元)。
2. 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前支付杜某某班组工人剩余工资陆万伍仟柒佰伍拾元(65750元)。
3. 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代发工资拾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115750元)。
据调解员回访了解,杜某某等人已经按照协议拿到了全部工资,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总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负有支付责任。当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以考虑与总包单位协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与用工方相比处于劣势地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因此应发挥人民调解的调解方式灵活、限制少、程序简单、节约时间、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等特点,定纷止争,极大节约农民工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维护辖区秩序稳定。
另外,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安抚疏导当事人情绪、取得当事人信任,再仔细核算工程价款和工资明细,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灵活运用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妥善化解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