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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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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系阿拉山口市某小区居民,2022年3月,张某被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某建筑公司雇佣,双方口头约定张某在该公司承揽的标准化建设厂房项目中从事货物装卸和建筑安装工作,薪资按月发放。

2022年4月,张某在装卸货物过程中不慎从大货车顶部跌落,导致右半身多处骨折,当即被建筑公司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该公司为其支付了1.8万元治疗费。张某出院后,经博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和工伤鉴定书找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某,要求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合计20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张某于2022年12月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张某的申请后,指定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调解员约双方到调委会核实纠纷详情并听取双方诉求。

某建筑公司代表表示,张某在工作时意外摔落,完全是其不小心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况且公司是临时雇佣张某来工作,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劳动关系不成立,摔伤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张某则表示,自己是在给公司工作过程中摔伤的,自己已被博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员梳理出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三是如何赔偿问题。为厘清上述问题,调解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并咨询了法律顾问后,制定调解方案,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开展面对面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告知建筑公司代表,其与劳动者张某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张某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作为劳动者,平时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而且张某是在执行公司安排的货物搬运工作过程中受伤,该项工作为公司的业务组成。因此,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确定公司和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调解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张某在工地内进行相关作业时不慎摔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结合实际,张某属于工伤。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障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9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1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经征求张某意见,张某已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决定与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保,所以建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在调解员向双方阐述完上述法律分析后,双方均对纠纷的法律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在后续沟通过程中,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向建筑公司表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在工地干活期间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此次事故给张某身体、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公司应积极与张某沟通交流,进行情感上的安抚与经济上的赔偿补偿,不能以强硬的态度无视张某感受。在调解员的耐心规劝和告诫下,某建筑公司代表表示愿再次与张某商谈赔偿问题。

调解员又与张某沟通,告知张某,建筑公司从最开始的不认可,到现在愿意赔偿的态度,说明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希望张某综合考虑,提出合理赔偿诉求。张某表示,若公司能一次性付款,他愿意做出让步。

之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员以案释法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经过协调,双方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同意公司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3万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12月某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张某损害赔偿金13万元整(不包括此前的住院治疗费1.8万元);                                   

2. 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因此再发生矛盾纠纷。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张某称已收到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确立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是申请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同时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涉工伤纠纷中,劳动者一方担心因为身体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影响以后的劳动收入,出于为以后家庭生活打算,一般会提出过高的金额要求寻求保障。此时需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仔细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劝导。同时也要向用人单位释法,说明工伤认定标准。职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积极主动收集收据,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可以认定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

在此类劳动争议纠纷中,调解员在调解前要详细了解案情经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调解工作思路,选择正确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倾心听、仔细问、对比调、依法做、服务好、多宣传,找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并做好法律分析和情绪疏导,顺利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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