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某医院与薛某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德州市孕妇薛某因“羊水过少”到某医院待产。当日21:43因胎心异常,医生考虑为宫内窘迫,给予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助产。23:15分娩一男婴,出生后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抢救后转上级医院治疗10余天,因病情危重治疗无效死亡。薛某结婚8年一直不孕,经长期治疗怀孕待产,无法接受婴儿死亡的事实,做出自残行为。薛某亲属20余人围堵医院,扬言要通过媒体、上访等方式讨要说法,情况紧急。应医院申请,德州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立即介入此案。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迅速抵达现场,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调解员立即安抚现场人员情绪,表示调委会将依法公正调解此案,并现场翻看病例,帮助薛某家属分析案情。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其着想、真心实意解决问题,情绪逐渐稳定。经8小时反复沟通,次日凌晨2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诉求展开全面调查。薛某认为平时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入院期间也按医院要求做了检查,且各项检查指标正常,只有孕后期(产前)2次B超检查显示“羊水过少”,但医院也未给予建议及处理。在分娩过程中,医生告知薛某其骨盆狭窄不好分娩,故薛某及家属多次要求剖宫产,但医生仍继续勉强进行顺产。薛某认为,医院接生措施不当、救治不及时,导致生产过程中胎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败血症、缺血缺氧性心肌损害、酸中毒、高乳酸血症,最终才使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故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医院则认为,薛某住院期间诊疗符合规范,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及窒息时处理及时、正确。患儿出现重度窒息不排除新生儿肺发育不良、宫内感染和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可能。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
调解员经分析认为,调解本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医院对薛某生产过程中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新生儿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员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新生儿死亡原因,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确定责任,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赔偿数额。薛某及医院均同意通过鉴定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
此时,当事双方又在鉴定费用由谁垫付问题上起了争执。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建议双方各自垫付百分之五十的鉴定费,得到一致认可。经过协商,双方委托当地卫健委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并共同选定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经过尸解认定,薛某在待产时存在胎儿宫内窘迫情形,在生产过程中2次胎吸滑脱,胎头娩出困难,在第3次胎吸助娩后娩出,新生儿出生无活力,病理诊断及病理会诊结果均载明双肺改变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结合被鉴定人出生过程及就诊病历、病理诊断,婴儿系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而根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果,医院在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足的过错。考虑到薛某既往有3次流产史,自身存在羊水过少情况,本次妊娠属于高危妊娠,如医院能重视其高危妊娠,对孕妇产程中胎心变化做出准确判断,及时进行剖宫产手术,则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胎儿窒息、羊水吸入的发生;医院的上述过错与婴儿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主要作用。双方当事人均对以上鉴定意见无异议。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后,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体赔偿金额。调解员首先做薛某的工作,指出应依法理性合理表达诉求,提出的赔偿数额应于法有据,不能过高,即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合理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经过引导,薛某表示同意依法确定赔偿数额。随后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指导薛某提交了索赔所需的误工、护理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计算,孕妇分娩及新生儿住院所产生的救治费用18036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岁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874520元,按上一年度六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45330.5元,鉴定费14400元,综上赔偿总计95228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协商确定为75000元。
根据上述赔偿项目,调解员召集双方在鉴定确定的主要责任范围内多次协商具体赔偿责任度,劝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根据司法部2021年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关于参与程度分级责任系数的规定,主要责任系“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损害参与程度为56%-95%。最终,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意见,医方按75%的责任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9215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一次性赔偿薛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9215元。
2.医院支付赔偿金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经调解员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医疗、法律专业素养有较高的要求。在调解医疗纠纷时,稳控情绪是前提、划分责任是基础、依法调解是关键,这都需要调解员予以准确把握。在本案中,调解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用真诚赢得当事人信任,准确找出双方争议点,在较短时间内将患方怒火平息,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寻找证据,依法解决争议,最终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