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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杨某等34人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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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上旬某日,长沙市开福区某街道某楼盘因业主对某物业公司管理不满,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经合法程序更换了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解散,但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杨某等34名员工得知后续工作无着落,情绪激动,多次集体围堵物业公司及某楼盘停车场,阻拦新老物业交接,阻拦业主正常停车、门店经营,甚至威胁断水断电,给业主生活、物业交接等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影响,存在引发群体性冲突的隐患。2022年9月上旬某日,长沙市开福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此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组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走访调查,分别找物业公司、34名被解散员工、业委会、新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为后续调解工作收集证据。

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资金短缺且有债务纠纷等原因,该物业公司未及时准确答复被解散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个别员工带动被解散员工集体向所在街道申诉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对经济补偿标准、支付时间进行答复。

调解员根据该物业公司代表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走访收集的相关证件,查证员工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了解到,34名被解散的员工中,工龄最长的达12年,短的只有45天,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的年龄超过50岁,甚至部分员工已远超退休年龄。双方人数悬殊较大,维持现场秩序难度较大,多次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导致该物业公司代表认为受到侮辱和恐吓,一度不愿继续调解。对此,调解员立马制止,组织“背靠背”调解,防止矛盾升级,一方面安抚员工的情绪,逐个面谈、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打消不合法诉求,引导他们表达具体的合法诉求,核对情况后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引导员工签署委托书选举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物业公司有义务向34位被解散员工分别按各个人的工作年限外加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对此,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在支付时限方面希望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然而由于被解散员工对物业公司缺乏信任,认为物业公司的措词是在拖延时间,现场人数众多,天气炎热,且正值中秋节前夕,其中50%以上的员工系外来务工人员,希望早日返乡与亲人团聚,要求物业公司即日兑现承诺,否则将集体上访维护利益。

为重新建立双方信任,结合实际情况,调解员再反复做工作,向被解散员工权衡利弊,分析得失,反馈情况,调解员解释道,该物业公司在业主拖欠物业费、资金短缺且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一直积极正面处理善后事宜,为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对所欠水电费进行部分垫付,由此看来,该物业公司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作为员工,也要适当予以谅解。经过调解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员工们表示愿意放弃额外支付的一个月经济补偿,但希望能在12小时内收到全款。调解员又将该诉求转达物业公司,经该物业公司争取总公司的资金调拨,终于承诺12个小时内将被解散员工的全部经济补偿款支付到位。双方从而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主持,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物业公司于9月某日前向34名被解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70600元;

2、被解散员工收到该物业公司经济补偿金后,自愿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能顺利调解,关键在于调解员着力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深入调查。调解员准确了解每个被解散员工的基本情况,以便对症下药,锁定补偿人群,框定补偿标准。二是控制局势。调解员有效把握调解会场秩序,从而进一步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推动调解。三是以法为据。调解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四是情理结合。调解员突出主要矛盾的化解,根据劳动者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妥善处置被解散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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