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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杨某与某美容美发店、席某某消费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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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杨某因身体疲劳不适在苏州某美容美发店店员席某某的建议下充值3万余元购买静脉曲张身体理疗套餐。同年9月,杨某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身体并无静脉曲张问题,认为某美容美发店存在误导及虚假宣传,要求某美容美发店退还套餐剩余款项。后杨某与某美容美发店店员席某某沟通退款事由,席某某答应退还套餐剩余款项。此后,席某某以某美容美发店需系统走账等理由,让杨某先后微信转账给席某某2次,共计2.5万元,并承诺1个月内将所有款项全部退还,但到期后,席某某并未退还任何款项。杨某多次报警并去店里催讨,席某某也仅退还9千元,剩余4万余元未退还。

杨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2年1月将某美容美发店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剩余4万余元。人民法院诉讼中心受理后,将案件分流至某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杨某在某美容美发店套餐剩余的4万余元中,其中有1.6万元(席某某以系统走账为由,让杨某先后转账2次共计2.5万元,后经杨某催讨,退还9千元。)支付给了席某某。经查证,席某某并未将1.6万元交至某美容美发店,某美容美发店仅收到3万余元,并且席某某已离职。调解员了解清楚事实后,立刻与杨某沟通,告知其情况,并给予分析,此案表面上是杨某与某美容美发店关于4万余元的消费纠纷,但其中1.6万元席某某并未交至某美容美发店,目前席某某已离职,若要求某美容美发店退还4万余元,某美容美发店会难以接受,并拒绝调解。调解员建议:将此案分成两个案子,将席某某和某美容美发店都列为被申请人,让席某某退还1.6万元,同时让某美容美发店退还剩余套餐费用3万余元,并对其分别进行调解。 

在征得杨某同意后,调解员立马与席某某联系,因苏州正值疫情,调解员便通过电话耐心的与席某某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席某某在杨某处取得的1.6万元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杨某有权要求席某某退还1.6万元。最终席某某同意以分期还款的方式退还1.6万元,并通过线上平台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随后,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某美容美发店,店方以席某某已离职、某美容美发店实际经营者已更换为由拒绝沟通。经核实,某美容美发店实际经营者确已更换,使得这起纠纷趋向更加复杂。但调解员并未放弃,多次前往某美容美发店,但均因疫情原因门店暂停营业而未见到实际经营者。调解员秉持着锲而不舍的精神,通过多方了解得知,某美容美发店总部在南京,于是调解员与总部取得联系,并与总部法务焦某进行多次沟通,某美容美发店的工商登记没有变化,实际经营者变更并不影响某美容美发店承担责任,躲避与消费者的沟通只会影响店方的商业信誉。经协调,某美容美发店主动联系调解员,同意参加调解。

调解员立即开展线上调解,某美容美发店表示,杨某与其签订服务消费合同时,确认过服务消费合同不退不换,并签字确认,店里也给杨某赠送了一些肩颈理疗等项目,截止目前,杨某也做了部分项目,某美容美发店愿意继续履行合约,为杨某提供服务。调解员告知某美容美发店,首先,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许可项目是理发服务和美容服务,无身体理疗服务,其属于超范围经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详细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杨某身体并无静脉曲张问题,某美容美发店也不具有理疗静脉曲张的经营资质,但在店员建议下购买了静脉曲张理疗套餐,某美容美发店在销售中存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美容美发店应该退还杨某的服务费用。经过法律解析,某美容美发店认同调解员的说法,但杨某办理套餐后已做了部分项目,某美容美发店希望对退款金额进行协商。杨某表示愿意协商。随后调解员就套餐使用情况组织双方确认,通过多次电话协商,双方同意按照项目单次均价乘以未做次数进行退费。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协商,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席某某退还杨某人民币16000元,席某某于2022年2月起至11月止,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杨某1600元,双方自行交付。若席某某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杨某可就未支付全部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美容美发店退还杨某剩余服务消费合同款项人民币23000元,双方服务消费合同就此解除。

【案例点评】

近年来,“预付消费”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遍青睐。但因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有关“预付消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集中反映,一些“预付消费”的经营者缺乏诚信,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预付费消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较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维权困难。本案中,杨某与某美容美发店4万余元的“预付消费”纠纷,涉及到店员的不当得利,美容美发店实际经营者变更、虚假宣传等。人民调解员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锲而不舍的精神将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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