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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胡某与某KTV消费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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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2时许,丰台区某KTV客人胡某与经理雷某发生争执。起因是胡某带朋友到某KTV消费直至凌晨2点,某KTV工作人员告诉胡某营业结束,请胡某结账离开。胡某表示还没唱尽兴,因此不结账、不愿意离开,某KTV经理雷某接到工作人员报告前往劝说,遭到胡某拒绝并扬言要报警。双方发生口角,胡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平息双方口角后,将纠纷移交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当即与双方进行了沟通。据胡某介绍,他带朋友到某KTV唱歌,计划唱一夜。然而唱到凌晨2点时,服务员让其结账并离开,说他们要下班了。胡某十分不高兴,认为该KTV应当是通宵营业的,让其经理来解释。某KTV经理雷某接到通知后,前来与胡某沟通,告知其KTV的营业时间就到凌晨2点,马上就要下班了。对此,胡某认为,如果服务员一开始就告知其只营业到凌晨2点,他跟朋友就不在这家KTV唱歌了。并表示双方发生争执后,自己拿手机要打110报警,雷某用手拦着他,不让打电话,他对此非常气愤,表示要求对方以赔偿的方式向其赔礼道歉。

调解员又与某KTV经理雷某沟通,据雷某描述,凌晨2点左右,他接到当班服务员的呼叫,称胡某等人不结账,还坚持要唱通宵。雷某前去向其解释,表示该KTV营业时间确实就到凌晨2点,请胡某等人结账离开,改日再来。但胡某等人既不结账也不离开,还表示要给110打电话。雷某以警察十分繁忙,不必以此事叨扰为由建议胡某不要报警,但胡某愈发生气,坚持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雷某要求胡某付清消费金额,没有其他诉求。

调解员见双方当事人陈述经过相符,事实比较清晰,遂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听清楚了,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员先耐心倾听胡某对某KTV的不满情绪,后对其开展安抚和心理疏导,对胡某消费过程中的不顺利表示理解。调解员还细心地发现,胡某是多人到某KTV消费的组织者,消费中出现问题让胡某感觉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所以胡某对赔礼道歉这点非常坚持。在胡某情绪平复之后,调解员对其耐心宣讲法律法规。根据2020年国务院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可见某KTV凌晨两点下班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至于胡某所述的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其营业时间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胡某在进入某KTV时,大堂显著位置已经明码标价并注明了营业时间,但胡某等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至于发生误会。鉴于胡某除营业时间外,对某KTV提供的其他消费服务并无异议,调解员告知其应当支付在某KTV的消费费用。面对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解释,胡某未表示异议。

随后,调解员与某KTV经理雷某沟通。调解员对雷某积极处理纠纷的态度表示赞同,雷某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了理智和克制,没有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为双方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同时调解员建议,胡某虽然在言语措辞上较为激烈,但双方没有肢体冲突,没有财物损毁,建议其以和为贵,待胡某支付费用后主动握手言和。对此雷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胡某一次性支付某KTV消费金额共计2300元;

2.胡某不再要求雷某赔礼道歉;

3.双方均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从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入手,明法析理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价值。第一步,耐心听。本案调解初始,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十分强烈。消费者因不了解国家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规定,坚持认为某KTV应当道歉。为此,调解员充分给予了胡某时间表达不满。第二步,明是非。当事人适当宣泄情绪后,调解员向其宣讲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步,定纷争。调解最终的成果是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趁热打铁,及时引导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将调解成果及时固定并督促当事人履行,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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