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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连某某等47户村民与张某某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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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霞浦县某乡某村连某某等5名村民来到霞浦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反映称:2020年11月,张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在某新村旁建造一座简陋的木材加工厂,该木材加工厂距离某新村最近的村民房屋只有30米远。木材加工厂每日均进行木材加工作业,给村民造成长时间粉尘和噪音污染,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连某某等5人系全村47户村民推荐的代表,村民代表多次向张某某反映要求其搬迁木材加工厂,而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和搬迁。因此申请乡调委会进行调解。乡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组织调解员进行调查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深入某新村,向当地村委会和有关人员了解木材加工厂设立及环境情况。经现场查看,木材加工厂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其西南方向约30米即为某新村村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主任向调解员介绍了木材加工厂生产和污染情况:木材加工厂的主要业务是加工生产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装饰材料,该装饰材料的生产过程需要木材切割、机械粉碎等工序,加工生产过程产生非常刺耳的噪音,木粉尘随风吹向某新村,污染了村中的环境和村民住宅,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村委会多次同张某某协商噪音和粉尘污染的处理问题,但一直得不到解决。调解员在木材加工厂生产现场也感受到一阵阵刺耳的噪音,木粉尘到处飞扬。

调解员向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于2020年11月将木材加工厂从外地搬迁至此,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亦无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手续。随后,调解员来到了距该木材加工厂较近的村民家中查看,发现不少村民家中木粉尘随处可见。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通知连某某等5名村民代表、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某于2021年1月某日到乡调委会调解,并邀请该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到场协助调解。连某某等5名代表称:木材加工厂加工生产给47户村民带来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47户村民的日常生活,木材加工厂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要求木材加工厂立即搬迁。张某某表示,木材加工厂已经在这里开工2个多月,虽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企业登记手续,但当时建厂时村民也没有反对,希望村民们同意其继续在此处办厂,其会加强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村民们的生活和健康。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指出张某某办理木材加工厂存在的问题:一是木材加工厂没有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木材加工厂未经登记,却以企业名义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显然违背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加工厂的生产活动已经造成粉尘和噪音的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木材加工厂作为生产装饰材料的建材企业,在居民区开办前理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另外,木材加工厂距离居民区约30米,居住为主的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但木材加工厂对不定时锯割木材和碾压木材发出的刺耳声音没有加以防范,给周边47户居民造成了噪声污染。三是木材加工产的生产经营已经给47户村民生活带来影响。张某某工厂生产导致的高分贝刺耳噪音已经影响到47户村民睡眠和休息,粉尘污染直接的影响是居民要频繁打扫卫生,潜在影响可能对村民的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调解员向张某某进一步分析47户村民要求木材加工厂搬离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木材加工厂非法经营并且粉尘和噪音给村民已经造成污染,47户村民要求木材加工厂以搬离的方式停止侵害,其诉求合理,有法律依据。

通过调解员耐心的法律讲解和做思想教育工作,张某某终于同意就木材加工厂是否搬离事宜与47户村民进行协商。调解员提出两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一是同意张某某继续在此处生产,但需暂时暂停生产,待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好防止环境污染措施后恢复生产。二是结合目前加工厂规模和搬迁时间需要,建议张某某在五天内搬迁木材加工厂。最终张某某选择第二个方案同意搬迁,但提出以下附带条件:鉴于目前在现场还有些木头尚未加工完成,这些木头一时无处搬迁,需要再继续生产加工2天,另一方面给予10天的搬迁时间。调解员建议连某某等5名村民代表留有合理时间让张某某妥善处理尚未加工的木材,并在搬迁时间上给予对方合理延长时间,5名村民代表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同意张某某搬迁木材加工厂提出的附带条件,本案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2021年1月某日,连某某等47户村民与张某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张某某同意在2021年1月某日前停止木材加工厂生产,于2021年2月某日前将木材加工厂搬离某新村。

2021年3月某日,经调解员回访并到现场查看,张某某已经将木材加工厂搬迁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完全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中,木材加工厂造成粉尘和噪音污染的事实比较清析,之所以一直得不到及时解决是因为企业老板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认识不足。本案调解中,调解员抓住化解问题的牛鼻子,从说服张某某为突破口,调解过程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法律普及教育到位,向当事人宣传普及企业设立、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思想动员到位,让违法经营者从思想上充分认识粉尘、噪音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三是维护法律权威到位,充分发挥法律作用,让张某某认识到违法经营企业又污染环境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从而较快地成功调解该起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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