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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某物业公司与葛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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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葛某某和杨某某是夫妻,金某某是葛某某的母亲,三人均为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房产面积共计438平方米。三人因家庭矛盾未妥善处理,均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262573.35元,产生滞纳金47594.44元,总计金额310167.79元。某物业公司多次向葛某某、金某某、杨某某催缴无果,于2022年4月将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某镇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房调委受理该案件后,立即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由于疫情原因,调解员主要通过电话调解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员先与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称,葛某某、金某某、杨某某三人于2009年3月购买了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三人的名字。自2019年1月起,三人因家庭矛盾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致电三人催缴物业管理费均无果。根据物业公司与三人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9.5元;业主方应在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之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缴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3%交纳滞纳金。”某物业公司认为,葛某某、金某某、杨某某三人未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因此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张某某对调解员表示,物业公司也不愿和业主对簿公堂,如果葛某某、金某某、杨某某三人能够足额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不向三人主张滞纳金。

调解员与某物业公司初步沟通后,又联系了葛某某,调解员表明身份后将三人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一事告知葛某某。经询问,葛某某表示,本来三人共同居住,但2019年,葛某某与杨某某因家庭纠纷无法调和,葛某某便带着母亲金某某搬离小区,房屋留给杨某某与孩子居住。葛某某认为,自己与母亲未居住于该小区,所以物业管理费应由杨某某承担。调解员告知葛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可见,法律规定物业费的交纳责任主体是业主,并非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因此三人均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另外,即使房屋无人居住,但物业公司需对房屋设施、安全、小区环境等进行维修维护,业主也应当缴纳物业费,葛某某不能以没有居住为由不交纳物业费。从法律层面而言,三人不交物业费的行为属于违约,物业公司有权向三人主张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现物业公司已作出让步,如三人在期限内足额交纳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就不再主张滞纳金,希望葛某某能好好考虑。思虑片刻后,葛某某答复调解员,该房屋为三人共有,现拖欠的物业费也应该三人均摊,其与母亲已搬离房屋,因此只愿意支付2/3的物业管理费,调解员听后表示知晓,会与杨某某进行沟通。

随后,调解员与杨某某进行电话沟通,调解员讲明事情缘由,并将物业公司与葛某某对此事的态度告知杨某某,询问杨某某对此事的想法。杨某某称,其与葛某某结婚后就在家做全职太太,不仅要照料家中大小事务,还要照顾葛某某母亲金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但金某某不但没有一句好话还处处挑刺,葛某某也与其母亲站一边,不分青红皂白就指责杨某某,三人多次发生争吵,后来葛某某与其母亲金某某便搬了出去。杨某某认为,多年来其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虽然葛某某与其母二人已搬离,但作为多年付出的补偿,葛某某应该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并表示其不愿承担物业管理费。调解员听完后,表示理解杨某某的付出,但同时告知,三人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其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房产证上是三人的名字而非只有葛某某一人,三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对拖欠物业管理费有过约定,现三人已违约,法院极大可能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届时三人可能还需要共同支付给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希望杨某某能够好好考虑。

几天后,调解员再次致电杨某某询问结果,杨某某同意支付1/3的物业管理费,但因需在家照顾孩子,会与葛某某联系,此笔费用会通过银行转账给葛某某,由葛某某支付给物业公司,调解员表示知晓,并告知杨某某转账时对款项做好备注,避免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物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各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葛某某于2022年7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交纳拖欠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含1月)至2022年3月(含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2573.35元;

2.某物业公司收到物业管理费后开具正规发票以邮寄形式给到葛某某;

3.若葛某某未依约按时足额交纳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原民事起诉状向法院继续提起诉讼。

4.若葛某某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不再向葛某某主张因欠付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某物业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依法撤诉。

经回访,葛某某已如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小区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物业纠纷频发。本案业主则是因为家庭矛盾拖欠物业管理费后被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

本案的法律关系简单,关键需向业主指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物业费的交纳主体为业主,而非实际居住人。本案调解过程中,更有难度的方面在于对业主家庭矛盾的处理,虽然业主的家庭矛盾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但业主三人能否放弃成见,坐下来友好协商,关系到物业费能否顺利交纳,因此调解员在过程中,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与当事人拉进关系,从而引导其理解、接受法律规定,协商处理物业管理费交纳事宜,从而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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